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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52887
关于试生产药品销售的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17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试生产药品销售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03]121号):

    原《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第一类化学药品及第一、二类中药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生产期为两年。其他各类新药一般批准为正式生产。批准为试生产的新药,仅供医疗单位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得在零售药店出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上述药品符合注册条件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再批准试生产。对于按照原《新药审批办法》批准为试生产的药品的经营销售问题,仍按原办法执行 ,即批准为试生产的新药,仅供医疗单位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得在零售药店出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