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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的司法救济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18日 《中国医药报》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受害者多是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的孩子。巨额的医药费对这些农村家庭而言,无疑是沉重的负担。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使其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使孩子们得到较好治疗,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对造假者和经销商,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撇开不谈,笔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角度,为受害者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支招。

    首先,受害人应当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麟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经营者在产品质量上应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购买、使用劣质奶粉的婴幼儿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因为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其消费者权利处于被侵害状态,有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

    其次,受害人应当了解相关的诉讼程序,准确地向法院提出诉求,以期有效获得救济。这其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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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选择直接起诉还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劣质奶粉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触犯刑律,发生刑事诉讼,受害人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民事赔偿要求,一并进行审理,并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另行收取诉讼费。受害人也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诉讼,考虑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获得及时的赔偿,可以先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第二,选择适当的被告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简单说,就是既可以告奶粉的销售者,也可以告奶粉的生产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是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可以是被告住所地。作为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案件,适用该条规定。随着各地查处力度的加大,造假窝点和生产者不断被揭露,受害人可以选择起诉生产者,并直接在本地法院起诉或到生产者所在地法院起诉。多数受害人都是从本地的销售商手中买到奶粉的,而不是到外地生产商处购买。因此,也可以选择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诉销售商,在将来的执行上,会有所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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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也就是说,劣质奶粉的受害者可以提出上述费用的赔偿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由于食用劣质奶粉致使消费者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因此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食用劣质奶粉致死的婴幼儿的父母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第四,可以考虑以代表人诉讼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作为劣质奶粉的受害者,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而且受害人数比较多。如果通过当地的消费者组织的帮助或者受害人互相联系,共同向法院提出诉讼,并推选出代表人,可以节省个人提出诉讼所花费的财力和时间。而且,对于缺少法律知识的农民,推举出相对了解法律的代表人,再结合律师的帮助,有利于有效的通过诉讼获得救济。地方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也应该考虑合并审理。

    最后,受害人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提出。由于行政机关介入,劣质奶粉的范围已大体确定,食用这些奶粉的消费者可以不必通过鉴定来确认奶粉质量问题,可以直接就所受损害提出赔偿请求。但应当向法院出具有关的发票、治疗费收据等证据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损害,以便法院确定赔偿金额。

    提出民事诉讼是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方式之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向行政机关申诉、仲裁等方式解决。具体到劣质奶粉案件,由于社会影响较大,受害的又多是婴幼儿,政府已经介入,因此,受害人也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诉,要求赔偿。当然,对这种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是比较有效的。, 百拇医药(宋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