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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购销记录更具可操作性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20日 《中国医药报》2004.05.20
     《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但从实践中看,许多药品经营企业并未按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一些企业只是清点数量,粗略地检查外包装的情况。这样的记录往往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药品购销的实际情况,无法保证药品在流通环节的质量检验,丧失了药品售后追溯功能。购销记录不到位的原因除了管理人员操作不规范,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http://www.100md.com

    对于零售药店而言,由于购进的每种药品都要填写十分详细的内容,而且目前绝大部分药店尚未实现计算机程序管理,手工填写工作量较为繁重,所以许多药店只能做到简单填写,经常出现记录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零售药店通常会随时以一瓶、一盒这样的小单位售出药品,将这样小额的销售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下来,目前绝大多数药店是做不到的。另一方面,药店在销售药品时,是否要求消费者提供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同时消费者是否愿意配合药店真实的填写这些内容呢?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http://www.100md.com

    对于药品批发企业而言,在销售管理上基本实现了电脑程序化管理,整批、大量的购进都可以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但在销售记录方面,由于整批的药品最后是以不同价格、在不同时间、不同批量分销于下级的经营公司或药店,且药品的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也给企业在销售记录的管理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http://www.100md.com

    为了尽快扭转上述局面,应进一步完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相关法规,增加药品经营企业质量控制的相应条款,如:购销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法律责任;药品经营企业质量控制不力应承担的责任等。同时,应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例如:消费者发现经营企业未记录其销货渠道或发现由于验收不严而导致的药品质量问题,都可以向药监部门反映。当然,药监部门在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的同时,必须做到有报必查,并采取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科大学商学院 刘平羽(刘平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