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四个器官该不该切 一场纠纷引发四大法律难题 医疗事故处理遭遇法律瓶颈
5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上诉案件,双方的代理律师一位是在刘晓庆税案中扬名,被媒体封为“京城四大律师”之一的李霄霖,另一位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到底是什么医疗事故案件引出了两位重量级的律师呢?
原告辛莉莎在诉状书中称:其父亲辛秋枫身体一直很好,几十年来从没有生病住院。2000年9月,其父在进行一次常规体检时,发现转肽酶较高,于是转入北京协和医院进行检查。2000年10月6日,病人由内科转入基本外科,原告称“该科大夫在没有任何其他典型症状和理化检验结果支持的情况下,确诊患者辛秋枫患的就是胰腺癌,要求立刻进行胰腺癌切除手术。”
而辛莉莎后来才得知,该胰腺癌切除手术被称做“Whippie手术”,是普通外科的较大级别的手术之一,死亡率据说达到50%。术中将要把病人的胃的大部分、十二指肠、胆囊和胰腺脏器这4个器官切除。
手术进行完毕后,病理检查回报却不是癌,而患者却发生腹腔感染,最终因中毒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治疗无效于2001年1月11日死亡。前后不过5个月的时间。而协和医院则认为,辛秋枫的死亡是因其疾病本身发展转归所致,与医院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四个器官到底该不该切?一场纠纷引发四大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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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之一
医疗事故鉴定人才奇缺
此案在一审时,原告被判败诉。据了解,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的主要依据,就是两份认为协和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一份出自北京市法庭科技技术鉴定所,另一份出自北京市东城区医学会。
辛莉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了她的困惑,原来她认为医学会是属于医疗系统的,做医疗事故鉴定时,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申请要求法医鉴定。但没想到,由于法医在专业领域知识的欠缺,最后请来做鉴定的专家还是医生。
辛莉莎质疑:同行鉴定同行,都是同一个专业圈子里的人,人际关系牵扯利益太多,做出的结论如何能让人信服?原告辩护律师李霄霖则直白地说:“这种医疗鉴定,应该让根本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来鉴定。”
而东城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的常家荣女士表示:医疗事故鉴定中,医患双方是随机抽取医生来鉴定,“辛女士的鉴定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来做的,在程序上不存在纰漏。”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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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在程序上做了重大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新规定将鉴定主体由过去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由医患双方共同抽取专家进行鉴定。但是新的条例能否完全做到公平公正呢?
海淀医学会李会长则告诉记者,医疗事故鉴定中,从理论层面上存在一个人际关系牵扯问题,但实际上也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以海淀区为例,海淀区医院一是比较多;二是医院分属不同单位管辖,有部队、有部属、市属、区属的区分,专家的来源广泛,彼此利益交叉不多,所以人际关系问题并不复杂。而且如果患者对抽取的鉴定医生不满意,还可以提出回避的请求。
京城第一家侧重卫生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华卫律师事务所的郑雪倩律师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也只是一种证据,如果患者觉得不公平,还可以在法庭进行对质,她建议道:“我们当务之急,是要培训有资格当医疗事故鉴定人的专业人才,让真正有鉴定资格的人来做鉴定!我们很多医生有专业知识,却没有法律知识,造成做鉴定时往往从学术层面探讨,而不考虑法律上对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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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之二
电子病历容易涂改伪造
记者了解到,辛莉莎已经将东城区医学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理由是医院方未将全部病历资料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该病历未经当事人举证、质证,也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该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本案鉴定所依据的材料。
李霄霖告诉记者:“协和医院提交鉴定的病历中很多都是电子病历,没有手写签名,如何在法律上认定其真伪?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卫生部有一个病历书写规范,要求病历必须要用钢笔书写,现在协和医院声称其已普遍使用电子病历,却没能提供其使用电子病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对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律师则声称:“协和医院使用电子病历已经很长时间了,而且也在被不断推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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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报道,山东省医学会对近200起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发现,院方涂改甚至伪造病历现象较为普遍,“病历纠纷”已成为医患双方在鉴定过程中争论的一个焦点。在医疗事故鉴定会上,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患者也越来越多。
那么病历应该如何书写、如何管理呢?海淀医院院长段安安告诉记者:“电子病历现在有不断普及的趋势,在管理上,我们医院要求是打印出来的病历,医生必须要手写签名,病历应该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情况下及时封存。”
郑雪倩说:“现在电子病历还没有法律地位。部队系统的医院曾下过一个文件,表示电子病历可以使用,但法律上却没有明文规定。能否让修改了的电子病历显示修改痕迹,在技术上也没有取得突破,所以电子病历管理问题也成了医院管理学正在研究的课题之一。”
难题之三
举证倒置让医生“胆小” 2002年4月1日起,在医疗事故中开始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降低了投诉门槛,受到了病患者及其家属的欢迎,辛女士告诉记者,此案在2000年就已起诉过一次,后来她主动撤诉,就是为了等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举证责任倒置对我们是有利的。”辛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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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条规定在医生群中却引出了一场不小的地震,一位医生质疑道:“杀人犯都是事先假设其无罪,为什么医生要先假设其有罪?”
郑雪倩解释说:“取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有罪推论,因为在医疗信息上,医患双方在医疗信息上不对称状况,而医院相对离证据要近一些,法律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才做出了这种特殊规定,”她补充道:“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的确造成了对医院的不公平。”
于是,为了减少和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医生们明哲保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出现了种种“小病大治”的怪现象。
有报载,一位患者膝关节不适,经医生初步诊断后,怀疑是膝关节囊肿,为进一步确诊,医生依次要求患者做了核磁共振、B超、CT三种辅助性物理检查。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检查费收入,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因检查措施不到位,出现误诊、漏诊的情况。
段安安告诉记者:“这个问题的解决,就需要医院明确行业的规范,明确公示病情处理办法,让患者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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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之四
“事故”与“差错”如何分清
200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主要是针对我国以往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制订的,其特点是详细列明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及适用标准,赔偿额度大幅上扬。
如果按照此双轨制运行,势必会出现医疗过错所得赔偿高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情况,那么如何来解决此问题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明确告诉记者:“现阶段处理的办法是,如果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意见走,如果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医疗差错的,则按照《解释》走。”
《解释》适用于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医疗事故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那么,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是否会完全根据《解释》,而不论《条例》如何规定?由于《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从总体上讲明显高于《条例》,患方有无可能会提出比以往更高的赔偿请求?高院法官没有给出一个解决方案,他表示:“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但目前只能是这样处理。”果若如此,《条例》很可能会在司法审判中被架空。
对于这个问题,郑雪倩有自己的思考,她告诉记者:“国家应该出台适合医疗行业特殊性的法律法规,医疗事故或者纠纷主要是一种过失,医生主观上没有恶意,和人身伤害不是一个性质,在赔偿额度上应该考虑到这一点。”J108 商报记者 杨雪婷, 百拇医药
原告辛莉莎在诉状书中称:其父亲辛秋枫身体一直很好,几十年来从没有生病住院。2000年9月,其父在进行一次常规体检时,发现转肽酶较高,于是转入北京协和医院进行检查。2000年10月6日,病人由内科转入基本外科,原告称“该科大夫在没有任何其他典型症状和理化检验结果支持的情况下,确诊患者辛秋枫患的就是胰腺癌,要求立刻进行胰腺癌切除手术。”
而辛莉莎后来才得知,该胰腺癌切除手术被称做“Whippie手术”,是普通外科的较大级别的手术之一,死亡率据说达到50%。术中将要把病人的胃的大部分、十二指肠、胆囊和胰腺脏器这4个器官切除。
手术进行完毕后,病理检查回报却不是癌,而患者却发生腹腔感染,最终因中毒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治疗无效于2001年1月11日死亡。前后不过5个月的时间。而协和医院则认为,辛秋枫的死亡是因其疾病本身发展转归所致,与医院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四个器官到底该不该切?一场纠纷引发四大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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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之一
医疗事故鉴定人才奇缺
此案在一审时,原告被判败诉。据了解,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的主要依据,就是两份认为协和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一份出自北京市法庭科技技术鉴定所,另一份出自北京市东城区医学会。
辛莉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了她的困惑,原来她认为医学会是属于医疗系统的,做医疗事故鉴定时,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申请要求法医鉴定。但没想到,由于法医在专业领域知识的欠缺,最后请来做鉴定的专家还是医生。
辛莉莎质疑:同行鉴定同行,都是同一个专业圈子里的人,人际关系牵扯利益太多,做出的结论如何能让人信服?原告辩护律师李霄霖则直白地说:“这种医疗鉴定,应该让根本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来鉴定。”
而东城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的常家荣女士表示:医疗事故鉴定中,医患双方是随机抽取医生来鉴定,“辛女士的鉴定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来做的,在程序上不存在纰漏。”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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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在程序上做了重大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新规定将鉴定主体由过去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由医患双方共同抽取专家进行鉴定。但是新的条例能否完全做到公平公正呢?
海淀医学会李会长则告诉记者,医疗事故鉴定中,从理论层面上存在一个人际关系牵扯问题,但实际上也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以海淀区为例,海淀区医院一是比较多;二是医院分属不同单位管辖,有部队、有部属、市属、区属的区分,专家的来源广泛,彼此利益交叉不多,所以人际关系问题并不复杂。而且如果患者对抽取的鉴定医生不满意,还可以提出回避的请求。
京城第一家侧重卫生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华卫律师事务所的郑雪倩律师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也只是一种证据,如果患者觉得不公平,还可以在法庭进行对质,她建议道:“我们当务之急,是要培训有资格当医疗事故鉴定人的专业人才,让真正有鉴定资格的人来做鉴定!我们很多医生有专业知识,却没有法律知识,造成做鉴定时往往从学术层面探讨,而不考虑法律上对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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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之二
电子病历容易涂改伪造
记者了解到,辛莉莎已经将东城区医学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理由是医院方未将全部病历资料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该病历未经当事人举证、质证,也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该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本案鉴定所依据的材料。
李霄霖告诉记者:“协和医院提交鉴定的病历中很多都是电子病历,没有手写签名,如何在法律上认定其真伪?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卫生部有一个病历书写规范,要求病历必须要用钢笔书写,现在协和医院声称其已普遍使用电子病历,却没能提供其使用电子病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对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律师则声称:“协和医院使用电子病历已经很长时间了,而且也在被不断推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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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报道,山东省医学会对近200起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发现,院方涂改甚至伪造病历现象较为普遍,“病历纠纷”已成为医患双方在鉴定过程中争论的一个焦点。在医疗事故鉴定会上,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患者也越来越多。
那么病历应该如何书写、如何管理呢?海淀医院院长段安安告诉记者:“电子病历现在有不断普及的趋势,在管理上,我们医院要求是打印出来的病历,医生必须要手写签名,病历应该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情况下及时封存。”
郑雪倩说:“现在电子病历还没有法律地位。部队系统的医院曾下过一个文件,表示电子病历可以使用,但法律上却没有明文规定。能否让修改了的电子病历显示修改痕迹,在技术上也没有取得突破,所以电子病历管理问题也成了医院管理学正在研究的课题之一。”
难题之三
举证倒置让医生“胆小” 2002年4月1日起,在医疗事故中开始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降低了投诉门槛,受到了病患者及其家属的欢迎,辛女士告诉记者,此案在2000年就已起诉过一次,后来她主动撤诉,就是为了等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举证责任倒置对我们是有利的。”辛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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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条规定在医生群中却引出了一场不小的地震,一位医生质疑道:“杀人犯都是事先假设其无罪,为什么医生要先假设其有罪?”
郑雪倩解释说:“取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有罪推论,因为在医疗信息上,医患双方在医疗信息上不对称状况,而医院相对离证据要近一些,法律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才做出了这种特殊规定,”她补充道:“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的确造成了对医院的不公平。”
于是,为了减少和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医生们明哲保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出现了种种“小病大治”的怪现象。
有报载,一位患者膝关节不适,经医生初步诊断后,怀疑是膝关节囊肿,为进一步确诊,医生依次要求患者做了核磁共振、B超、CT三种辅助性物理检查。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检查费收入,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因检查措施不到位,出现误诊、漏诊的情况。
段安安告诉记者:“这个问题的解决,就需要医院明确行业的规范,明确公示病情处理办法,让患者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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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之四
“事故”与“差错”如何分清
200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主要是针对我国以往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制订的,其特点是详细列明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及适用标准,赔偿额度大幅上扬。
如果按照此双轨制运行,势必会出现医疗过错所得赔偿高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情况,那么如何来解决此问题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明确告诉记者:“现阶段处理的办法是,如果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意见走,如果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医疗差错的,则按照《解释》走。”
《解释》适用于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医疗事故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那么,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是否会完全根据《解释》,而不论《条例》如何规定?由于《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从总体上讲明显高于《条例》,患方有无可能会提出比以往更高的赔偿请求?高院法官没有给出一个解决方案,他表示:“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但目前只能是这样处理。”果若如此,《条例》很可能会在司法审判中被架空。
对于这个问题,郑雪倩有自己的思考,她告诉记者:“国家应该出台适合医疗行业特殊性的法律法规,医疗事故或者纠纷主要是一种过失,医生主观上没有恶意,和人身伤害不是一个性质,在赔偿额度上应该考虑到这一点。”J108 商报记者 杨雪婷,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