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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6565
“销售药品搭赠假药”该如何定性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29日 《中国医药报》2004.05.29
     2月28日,本版刊登了“搭配赠送假药如何处理”的讨论话题,得到广大读者的积极响应。每一篇来稿都把问题分析得很透彻,体现了作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ず投砸婪ㄐ姓砟畹睦斫狻=裉欤景婵⑵渲胁糠指寮云诙远琳哂兴?br>启发。

    ——编者

    既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方式,又销售假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侯晓光

    ■药监局的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这个问题,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将劲根胶囊和劲根胶囊赠品“捆绑”起来作为一个违法事实加以认定是否正确。对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1.在“买一赠一”这种形式的销售中,生产商或销售商是否应对赠品质量负责?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同样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也就是说,形成消费法律关系,其前提条件是有价的买卖与服务,这其中也包括间接有价的情况。所谓间接有价,是指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虽没有直接与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该商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直接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

    “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就属于这种间接有价的情况。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条件:赠与对赠与人的行为是无偿的而不得有偿;受赠人应表示接受赠与。“买一赠一”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或是有条件的,即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与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商品的价格承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因此,此案例中,药品销售过程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是附义务的,该赠与品若有瑕疵(如是假药),赠与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或经销者应当对赠品是假药承担责任,接受相应的处罚。

    2.因为赠品为假药,可否因此而认定医药公司的整个销售行为均属销售假药?从民法学角度分析,在这种搭配赠品出售药品的情况下,可以将这种销售分为主、从两种合同行为。主合同行为是销售劲根胶囊,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送劲根胶囊赠品的合同。从合同的无效不能当然导致主合同的内容无效(《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因此,从物的瑕疵并不能当然导致主物的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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