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医药 > 中医药快讯 > 中国医药报 > 正文
编号:10636359
七月一日是道“坎”:未按时申请转正的试行标准药品,撤销批准文号凡是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按假劣药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4年6月10日 《中国医药报》2004.06.10
     本报北京讯 记者张国民报道 6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问题的通知》,要笥?002年9月15日前批准的药品试行标准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4年7月1日前提出转正申请;到期仍不申报的,药品注册司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http://www.100md.com

    据该局药品注册司负责人介绍,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生产有试行期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对试行标准期满未按照规定提出转正申请或者原试行标准不符合转正要求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为严格执法,该局药品注册司于该条例实施后曾发文提醒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期申请药品试行标准的转正,但从目前情况看,药品试行标准不按期申请转正的现象仍比较普遍。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药品注册司要求,2002年9月15日后批准的药品试行标准,其转正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办理。对于药品标准试行期间对标准进行修订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原标准试行期限申请转正。|, http://www.100md.com

    ■又讯 记者张国民报道 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面临着一道不好跨过去的坎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包装,一律依照《药品管理法》第86条的规定,除依法按照假药、劣药论处外;还要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http://www.100md.com

    据该局药品市场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中药饮片存在无包装或包装不符合法规的情况,该局曾于2003年12月18日发出《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今年4月8日,该局再次发出《关于继续推进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药饮片质量及其包装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http://www.100md.com

    这位负责人强调,从2004年7月1日起中药饮片包装必须符合中药饮片包装要求,中药饮片包装应选用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中药饮片的标签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张国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