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 退还是进?
■ 我国每年有50万人等待肾移植,只有1%可获得移植机会
■ 我国5000例肾移植病例中,亲属肾来源只占1.5%
■ 手术费用和传统观念是亲属间器官移植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
“从1960年吴阶平教授实施第一例肾移植手术以来,我国肾移植手术逐年上升,从2000年开始,肾移植手术就已经达到了5000例,但是直至现在,肾移植例数仍然徘徊在5000例左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器官移植研究所副所长陈实说。6月3日,在卫生部牵头召开的“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第二届学术研讨会”上,云集了国内器官移植界的精英。肾移植手术连续几年徘徊在5000例的现象,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主要原因是因为肾源有限,社会所能提供的供体肾只有这么多,这家做多了,那家就做得少。”陈实说。
“供体器官来源不足”是我国医学界公认的问题,但是由于牵涉到伦理道德、传统观念、公众情感、国家立法等社会“敏感”因素,故讨论一直限于小范围内。就在前年春天的一次采访中,一位医学专家还就“移植器官来源”问题“太敏感”,叮嘱记者“不要提及具体数字和医生”。而此次会议首次公开发布了“一些听起来敏感”的数字,被认为“展示了社会和官方的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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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的增加,器官缺乏的现象会日益严重,要想使这个矛盾得到缓解,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在更广的范围讨论,如脑死亡立法、医疗保险机制改革等,这不但需要政府支持,而且需要公众参与。”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供体器官在全球均告缺乏
在中国尤其严重
“器官缺乏是一个全世界移植界面临的共同问题,但在中国尤其严重。” 陈实坦言。
在器官移植中,肾移植历史最久,最为广泛,成功率最高。20多年来,我国已经进行了4万余例肾移植手术,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据了解,我国每年有100万尿毒症患者,有50万患者等待肾移植,有5000患者可以得到移植,即1%;在美国,每年约9万人在等待肾移植,约2万即20%多的人可以获得移植;这个比例在欧洲更高一些;在伊朗则由于政府的补偿机制,有供者“等待”受者的罕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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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肾移植面临器官资源缺乏,肝脏、心脏等移植手术也是如此。
“一方面要增加器官来源,另一方面要节省器官资源。”陈实介绍说,在我国的几个优秀的器官移植中心,医疗技术和设备与国际相差无几,我国肾移植患者的最长存活时间已经达到了27年。但是近几年,很多医院都开展了器官移植项目,但技术上存在着良莠不齐,这使得部分器官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他说:“在美国,国家设有一个专门的器官调控中心,统一分配器官。这样能够使得器官充分利用、节省器官资源,但在我国还没有这样一个机构。”
手术费和传统观念
制约亲属肾移植推广
“能够解决资源缺乏问题的可行办法就是亲属肾捐赠,但是亲属肾少得可怜。”陈实和唐孝达告诉记者,唐是国内另一家优秀的器官移植中心——上海市器官移植研究中心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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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会议公布的另一组“敏感”数字是:在2002年中国内地进行的5000多例肾移植手术中,只有76例为亲属间活体肾移植,所占比例约为1.5%;而美国2000年进行的肾移植中,亲属肾所占的比例就已经达到了52%;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比例分别约为22.6%、19.1%;在日本,据说达到了70%。
据了解,器官移植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供、受双方的基因型是否“相配”,而“基因相配”比例在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最高,因而移植成功率最高;另外,共同生活20年以上的夫妻,肾移植成功率也非常高。资料表明,亲属间活体肾移植与尸肾移植比较,5年存活率分别为76%和63%,而且亲属间活体肾移植产生的身体排异反应小,大大减少了移植药物的使用,节省了医疗费用。
那么,为何亲属肾这样少?陈实的分析是:“与传统观念影响、缺乏科学知识有关,但重要的是手术费用问题。”唐孝达也同意这个观点。据了解,在我国,健康供体的手术及住院费用不能由医保报销,以肾移植为例,这部分费用约为2万-4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亲属的捐肾行为。另外,传统的观念不能接受“把自己的一个肾割除,捐给别人”的做法,这也制约了亲属间肾移植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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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费用能否降低?
有待医保制度改革
专家们倾向于认为,在我国,相对于传统观念等因素,供者数万元的手术费用难以由医保报销,是目前制约亲属间器官移植推广的最大困难之一。据了解,尿毒症最有效的治疗方式是血液透析和肾脏移植,前者每月的花费在5000元左右,后者术后的药物维持费用约为3000元。有观点认为“肾脏移植能显著地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且亲属间移植用药量较少,故综合而言,肾脏移植比透析更利于减轻社会医疗负担。”
“对于二者造成的医疗经济负担,国内目前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故目前无法判断。但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关注。”卫生部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对外联络与合作部部长周简对记者表示。据介绍,与供者医疗费用能否报销相关的医保制度改革,决定权在劳动保障部门,而短期内仍难以改变。而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伊朗等国家,政府会对活体肾脏供者在经济等方面给予补偿,以此鼓励亲属间器官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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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卫生部与瑞士诺华制药公司名下的诺华人与环境基金会,曾在去年签署了“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协议,此次学术会议即是在这个项目的支持下召开的。诺华制药公司在1984年,研制出了抗移植排斥反应药物环孢素A。这种药物被认为“对移植手术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导致此后20年全世界的移植手术有了戏剧性的增长。”
由诺华制药设立的“诺华亲属肾移植基金”,是中国首个向肾移植供者提供资助的基金。该基金将在2004年到2006年3年间,每年提供33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亲属肾移植供者,支付其部分手术费用。据了解,这个基金资助的额度是每例手术5000元,每年约66例亲属间肾移植供者将得到帮助。但是相对于50万等待肾移植的患者来说,这种企业公益行为提供的帮助仍是“杯水车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有待于政府支持和公众参与。”与会专家认为。
传统观念上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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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法近期难出台
虽然,专家一再强调,制定脑死亡标准的目的不是为了“方便器官移植”,但无疑,“脑死亡”的立法和实施,会扩大移植器官的来源。
今年5月,一则“我国脑死亡标准即将出台”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震动,但随即中国卫生部以极其坚决的语气否认此消息。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孙东东对媒体明确表示:“《脑死亡判定标准》肯定要出台,但最近不可能出台。”孙是卫生部脑死亡立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至于原因,他分析说:“最大的困难来自人们的传统观念。”
卫生部郑重辟谣的这则新闻中称,“脑死亡标准的制定者”是同济医院,这令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忠华哭笑不得,他当时在手术室里呆了十几个小时,做一例心脏移植,“出了手术室,‘谣言’已经满天飞了。”陈忠华和陈实所在的这家研究所,在器官移植方面的技术水平和前卫意识一直引人注目,陈忠华在医学界更以坚决支持“脑死亡”立法而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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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界,以我们为例,实施的脑死亡案例,本来就是走在违法与合法交界的窄窄的真空地带。这么搞,卫生部的声明恐怕让这条窄窄的真空地带也消失了。”一周前,陈忠华向记者表示,他指的是卫生部上述声明中的最后一句:“实施脑死亡判定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也就是只有在通过立法以后方可实施”。而去年,陈忠华所在的研究所已经“越了雷池”。虽然,陈忠华一连做了三个手势,强调“是在极其严格的、检测内容超出国内草拟标准、征得家属完全同意的情况下”,但他仍有担心,“(我们)这么做存在法律漏洞,一旦家属提起上诉,我们极其被动。”J082商报记者 李国君
观点交锋
人们的错误认识,增加了对脑死亡的恐惧和担忧。首先,误认为“制定脑死亡标准是为了方便器官移植”,其实,器官移植和脑死亡一直是分开的,两个条例不能合在一起,起草的人也不同。其次,误以为脑死亡判定标准将替代呼吸、心跳的死亡判定标准,其实,两个标准不会互相取代,患者家属可选择脑死亡判定,也可选择常规的呼吸、心跳死亡判定,决定权在患者家属手里,不在医生手里。, http://www.100md.com(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 孙东东 )
■ 我国5000例肾移植病例中,亲属肾来源只占1.5%
■ 手术费用和传统观念是亲属间器官移植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
“从1960年吴阶平教授实施第一例肾移植手术以来,我国肾移植手术逐年上升,从2000年开始,肾移植手术就已经达到了5000例,但是直至现在,肾移植例数仍然徘徊在5000例左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器官移植研究所副所长陈实说。6月3日,在卫生部牵头召开的“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第二届学术研讨会”上,云集了国内器官移植界的精英。肾移植手术连续几年徘徊在5000例的现象,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主要原因是因为肾源有限,社会所能提供的供体肾只有这么多,这家做多了,那家就做得少。”陈实说。
“供体器官来源不足”是我国医学界公认的问题,但是由于牵涉到伦理道德、传统观念、公众情感、国家立法等社会“敏感”因素,故讨论一直限于小范围内。就在前年春天的一次采访中,一位医学专家还就“移植器官来源”问题“太敏感”,叮嘱记者“不要提及具体数字和医生”。而此次会议首次公开发布了“一些听起来敏感”的数字,被认为“展示了社会和官方的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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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的增加,器官缺乏的现象会日益严重,要想使这个矛盾得到缓解,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在更广的范围讨论,如脑死亡立法、医疗保险机制改革等,这不但需要政府支持,而且需要公众参与。”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供体器官在全球均告缺乏
在中国尤其严重
“器官缺乏是一个全世界移植界面临的共同问题,但在中国尤其严重。” 陈实坦言。
在器官移植中,肾移植历史最久,最为广泛,成功率最高。20多年来,我国已经进行了4万余例肾移植手术,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据了解,我国每年有100万尿毒症患者,有50万患者等待肾移植,有5000患者可以得到移植,即1%;在美国,每年约9万人在等待肾移植,约2万即20%多的人可以获得移植;这个比例在欧洲更高一些;在伊朗则由于政府的补偿机制,有供者“等待”受者的罕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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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肾移植面临器官资源缺乏,肝脏、心脏等移植手术也是如此。
“一方面要增加器官来源,另一方面要节省器官资源。”陈实介绍说,在我国的几个优秀的器官移植中心,医疗技术和设备与国际相差无几,我国肾移植患者的最长存活时间已经达到了27年。但是近几年,很多医院都开展了器官移植项目,但技术上存在着良莠不齐,这使得部分器官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他说:“在美国,国家设有一个专门的器官调控中心,统一分配器官。这样能够使得器官充分利用、节省器官资源,但在我国还没有这样一个机构。”
手术费和传统观念
制约亲属肾移植推广
“能够解决资源缺乏问题的可行办法就是亲属肾捐赠,但是亲属肾少得可怜。”陈实和唐孝达告诉记者,唐是国内另一家优秀的器官移植中心——上海市器官移植研究中心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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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会议公布的另一组“敏感”数字是:在2002年中国内地进行的5000多例肾移植手术中,只有76例为亲属间活体肾移植,所占比例约为1.5%;而美国2000年进行的肾移植中,亲属肾所占的比例就已经达到了52%;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比例分别约为22.6%、19.1%;在日本,据说达到了70%。
据了解,器官移植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供、受双方的基因型是否“相配”,而“基因相配”比例在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最高,因而移植成功率最高;另外,共同生活20年以上的夫妻,肾移植成功率也非常高。资料表明,亲属间活体肾移植与尸肾移植比较,5年存活率分别为76%和63%,而且亲属间活体肾移植产生的身体排异反应小,大大减少了移植药物的使用,节省了医疗费用。
那么,为何亲属肾这样少?陈实的分析是:“与传统观念影响、缺乏科学知识有关,但重要的是手术费用问题。”唐孝达也同意这个观点。据了解,在我国,健康供体的手术及住院费用不能由医保报销,以肾移植为例,这部分费用约为2万-4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亲属的捐肾行为。另外,传统的观念不能接受“把自己的一个肾割除,捐给别人”的做法,这也制约了亲属间肾移植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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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费用能否降低?
有待医保制度改革
专家们倾向于认为,在我国,相对于传统观念等因素,供者数万元的手术费用难以由医保报销,是目前制约亲属间器官移植推广的最大困难之一。据了解,尿毒症最有效的治疗方式是血液透析和肾脏移植,前者每月的花费在5000元左右,后者术后的药物维持费用约为3000元。有观点认为“肾脏移植能显著地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且亲属间移植用药量较少,故综合而言,肾脏移植比透析更利于减轻社会医疗负担。”
“对于二者造成的医疗经济负担,国内目前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故目前无法判断。但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关注。”卫生部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对外联络与合作部部长周简对记者表示。据介绍,与供者医疗费用能否报销相关的医保制度改革,决定权在劳动保障部门,而短期内仍难以改变。而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伊朗等国家,政府会对活体肾脏供者在经济等方面给予补偿,以此鼓励亲属间器官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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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卫生部与瑞士诺华制药公司名下的诺华人与环境基金会,曾在去年签署了“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协议,此次学术会议即是在这个项目的支持下召开的。诺华制药公司在1984年,研制出了抗移植排斥反应药物环孢素A。这种药物被认为“对移植手术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导致此后20年全世界的移植手术有了戏剧性的增长。”
由诺华制药设立的“诺华亲属肾移植基金”,是中国首个向肾移植供者提供资助的基金。该基金将在2004年到2006年3年间,每年提供33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亲属肾移植供者,支付其部分手术费用。据了解,这个基金资助的额度是每例手术5000元,每年约66例亲属间肾移植供者将得到帮助。但是相对于50万等待肾移植的患者来说,这种企业公益行为提供的帮助仍是“杯水车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有待于政府支持和公众参与。”与会专家认为。
传统观念上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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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法近期难出台
虽然,专家一再强调,制定脑死亡标准的目的不是为了“方便器官移植”,但无疑,“脑死亡”的立法和实施,会扩大移植器官的来源。
今年5月,一则“我国脑死亡标准即将出台”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震动,但随即中国卫生部以极其坚决的语气否认此消息。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孙东东对媒体明确表示:“《脑死亡判定标准》肯定要出台,但最近不可能出台。”孙是卫生部脑死亡立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至于原因,他分析说:“最大的困难来自人们的传统观念。”
卫生部郑重辟谣的这则新闻中称,“脑死亡标准的制定者”是同济医院,这令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忠华哭笑不得,他当时在手术室里呆了十几个小时,做一例心脏移植,“出了手术室,‘谣言’已经满天飞了。”陈忠华和陈实所在的这家研究所,在器官移植方面的技术水平和前卫意识一直引人注目,陈忠华在医学界更以坚决支持“脑死亡”立法而著称。
, 百拇医药
“医学界,以我们为例,实施的脑死亡案例,本来就是走在违法与合法交界的窄窄的真空地带。这么搞,卫生部的声明恐怕让这条窄窄的真空地带也消失了。”一周前,陈忠华向记者表示,他指的是卫生部上述声明中的最后一句:“实施脑死亡判定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也就是只有在通过立法以后方可实施”。而去年,陈忠华所在的研究所已经“越了雷池”。虽然,陈忠华一连做了三个手势,强调“是在极其严格的、检测内容超出国内草拟标准、征得家属完全同意的情况下”,但他仍有担心,“(我们)这么做存在法律漏洞,一旦家属提起上诉,我们极其被动。”J082商报记者 李国君
观点交锋
人们的错误认识,增加了对脑死亡的恐惧和担忧。首先,误认为“制定脑死亡标准是为了方便器官移植”,其实,器官移植和脑死亡一直是分开的,两个条例不能合在一起,起草的人也不同。其次,误以为脑死亡判定标准将替代呼吸、心跳的死亡判定标准,其实,两个标准不会互相取代,患者家属可选择脑死亡判定,也可选择常规的呼吸、心跳死亡判定,决定权在患者家属手里,不在医生手里。, http://www.100md.com(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 孙东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