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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权纠纷凸显法律空白
http://www.100md.com 2004年6月17日 《当代健康报》 2004.06.17
     在医院这个特殊场所,患者的隐私权到底如何界定?医生的哪些行为算得上侵犯病人隐私?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医院、医生和法律界人士都表示,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缺导致患者隐私权纠纷易发、难防,有时很难说个明明白白。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丽萍说,隐私权利作为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但目前,隐私权在我国立法上还是个空白,被归属于名誉权的范畴,没有成为一项独立的人身权利。

    王丽萍认为,医院中患者的隐私权有一定特殊性。为了医治疾病,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是不可避免的,此时病人对医生有容忍的义务。而问题在于,医学实习生是未来的医生,毕竟还不是医生,对于治病不是必要人物,只是旁观者。另一方面,医院承担教学任务有历史传统,是一种普遍现象,符合医学的实践性特点。但教学医院如果缺乏行业法规的支持,就会产生医院习惯做法与患者权利要求之间的冲突。

    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坚勇表示,尽管民法理论和民法精神承认公民的隐私权利,但同时又存在法律空白。目前,“隐私权”在立法中还没有成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只是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保护公民隐私的内容。因此,在具体司法案件中,就涉及法官裁量权的问题,不同判断尺度就可能出现结论差异。法律禁止的是“宣扬隐私”,而医学实习生观摩是不是此种性质,各方就容易产生分歧。

    在采访中,医疗行业人士也表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让医院和医生左右为难。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医师孟彦说,在医院里到底哪些算隐私权?妇产科、生殖科与一般科室在隐私方面如何区别对待?病人有没有配合医学教学的义务?目前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只能靠医生自己把握,与患者进行沟通,但也让医院容易陷入纠纷。其实,在医生眼中,病人的性别、身体是没有差异的。另一方面,如果病人都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实习生,那么,医生怎么成长?医学如何进步?

    山东省医院协会常务理事王祥才认为,现在,患者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医院一些约定俗成的做法也需要调整,应充分考虑病人其他方面的需要。目前,医院在保护病人隐私方面也有一些规定,但都是分散贯穿在医疗操作程序中的要求。在患者隐私权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医疗行业的确有必要就这方面出台一套单独的规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