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医药 > 中医药快讯 > 中国医药报 > 正文
编号:10635214
假冒注册商标生产医疗器械行为如何定性
http://www.100md.com 2004年7月31日 《中国医药报》2004.07.31
     ■案情:t;^v+, 百拇医药

    2000年下半年,被告人叶某、金某、张某合股创办××医疗保健器械有限公司,分别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2001年下半年,由于其生产的高血压治疗仪销路不好,三个人商议后,开始假冒生产××祝强公司的祝强B型和C型祝强降压仪,并于2002年初至2003年5月16日,分别向单某、沙某和王某出售假冒祝强B型和C型祝强降压仪共60台、340台,货款总收入4.2万元;同时,被查获假冒祝强降压仪B型成品2861台、假冒祝强降压仪C型1131台,以及一些半成品和一些用于生产假冒祝强降压仪的配件,经××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557242.96元。t;^v+, 百拇医药

    据此,当地检察机关指控三名被告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予以判处。t;^v+, 百拇医药

    ■控辩意见:t;^v+, 百拇医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名被告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生产假冒祝强降压仪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适用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追诉标准有不同意见。t;^v+, 百拇医药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三名被告未经祝强降压仪注册商标所有人××祝强公司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以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来计算,据此标准计算,三名被告非法经营额为557242.9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经营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t;^v+, 百拇医药

    三名被告辩称,本案属于个人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非法经营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被告人库存商品、半成品及配件尚未销售,不能作为非法经营额认定,而销售货款总收入只有4.2万元,因此不构成犯罪。t;^v+, 百拇医药

    ■判决结果:t;^v+, 百拇医药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提出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金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t;^v+, 百拇医药

    ■笔者分析:t;^v+, 百拇医药

    本案控辩双方的争执焦点在于非法经营额计算标准、司法解释适用和罪名确定三个问题。t;^v+, 百拇医药

    被告人辩称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有三个错误之处:一是本案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是由三名被告以公司名义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个人非法经营行为,因此,不适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第七十条规定的个人“非法经营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t;^v+, 百拇医药

    二是本案是明显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是其他非法经营罪,如果认定是其他非法经营罪,只追究已经出售的4.2万元的法律责任,那么,50多万元的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行为就不能得到追究了,这显然会让被告逃避应有的罪责。t;^v+, 百拇医药

    三是既然认定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就只能适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经营额已经达到50万元以上,以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定罪量刑。t;^v+, 百拇医药

    根据上述分析,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t;^v+, 百拇医药

    □金永熙(金永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