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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4711
实施行政处罚法律选择要适当
http://www.100md.com 2004年8月28日 《中国医药报》2004.08.28
     ■案例:o+!q&, 百拇医药

    某县药监局在辖区内B药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一种药品(标示为国外某企业监制,治疗风湿病,未标示批准文号)有问题。经调查,B药店承认该药品是从一无证药贩手中购进的,购进数量5瓶,销售单价50.00元/瓶,但没有购进票据。o+!q&, 百拇医药

    对此案进行合议时,执法人员认为B药店在明知或应知该药品有瑕疵,供货方又无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依然购进和经营,是一种典型的明知故犯行为,且又导致药品确切来源和购进数量无法查证,在处罚时应予从重。因此,虽然《药品管理法》中有关于禁止销售假药和不得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规定,但执法人员还是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B药店作出没收全部涉案药品和处以3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有关罚则比《药品管理法》的有关罚则重)。数日后,该县药监局执法领导小组对该案进行审评时认为,该案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条款,不能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之后,该局撤销了已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药品管理法》重新对B药店作出了处罚决定。o+!q&, 百拇医药

    ■分析:o+!q&, 百拇医药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制定的,于1999年8月1日起实施。《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其中不少规定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不一致,在罚则与处罚幅度上体现的最为明显,如对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处罚,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处罚款是货值金额的2~5倍,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处罚款是2000元~30000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到目前为止并未废止,其效力依然存在。这是导致本案出现不同处罚结果的关键因素。o+!q&, 百拇医药

    根据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药品管理法》属法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前者是上位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均大于后者。按有关规定,下位法的规定范围不能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如果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下位法则属于无效规定。本案所涉及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同一现象作出不同规定,属于典型的位阶(层级)冲突。显然,《药品管理法》的效力应高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因此,应优先适用《药品管理法》。当然,对某些问题,如果《药品管理法》没有具体规定,同时又允许规章作出相应规定时,可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些行政相对人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但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处罚法定原则,这是衡量行政部门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准。如果违背了这些原则,处罚的结果肯定要被质疑。所以该药监局撤销对B药店第一次作出的处罚决定,而重新依据《药品管理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作法是正确的。o+!q&, 百拇医药

    □高情怀 彭明(高情怀;彭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