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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4213
为受害者提供证据是监管者的义务
http://www.100md.com 2004年9月18日 《中国医药报》2004.09.18
     2002年10月,两名群众在当地一药店购买了两瓶“人血白蛋白”,随后到某诊所输注。用药后两人均出现头剧痛、发热、疱疹等危急症状。医院诊断后认定是两名受害人使用了质量有问题娜搜椎鞍姿隆J芎φ咚渚戎瓮牙肓松?br>危险,但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至今仍在进行治疗。在治疗的同时,受害人向当地药监和公安部门报案。当地药监分局经调查取证后认定受害人使用的“人血白蛋白”是假冒正规厂家的产品,出售该药的某药店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对该药店进行了处罚。之后,受害人要求药监分局提供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向某药店索赔的证据。该药监分局以“这是药监分局与某药店的事”为由拒绝提供。受害人认为药监分局的行为侵害了其知情权,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得到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对本案的是非曲直,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笔者不便妄加评判,只想对此案涉及的如何正确依法行政和执法观念等问题提出个人看法。r\$s(, 百拇医药

    药监分局拒绝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单从《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来分析,似乎没什么问题,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有向受害人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r\$s(, 百拇医药

    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法未授权不得为”。但是,笔者认为,该药监分局如果以此为借口不向受害者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其对依法行政的内涵理解不全面。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合乎法律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基础上,本质上还要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这是依法行政的实质所在。不能仅从形式上孤立地理解某一法律的含义,而忽视了法律的精神实质。本案中,虽然《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及《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送达或提供给芎θ耍恰兑┢饭芾矸ā返谝惶豕娑ǎ梅ǖ牧⒎康氖羌忧恳┢?br>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其中把维护用药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工作的目的之一,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进步,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同时,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内容不是抽象和孤立的,而是贯穿于《药品管理法》的全部条款中,并应体现在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言,打击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与保护用药人的合法权益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本案是芎θ说木俦ǘ福芎θ诵鞑槿≈ぁR┘喾志钟χな?br>害人遭受的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因此,依理依法药监部门都有义务把该案的处理结果告知受害人,并满足其得到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的要求,以便于其向售假者索赔,这是《药品管理法》立法精神的体现,也是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必然要求。r\$s(, 百拇医药

    □广东省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钟震球(钟震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