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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定价是否可以市场化
http://www.100md.com 2004年9月30日 《北京现代商报》 2004.09.30
     国内制药厂家强烈呼吁:“已过专利期的原研药,其价格应下调”,而跨国药企则力陈研制新药的艰辛、原研药维持合理价位及鼓励创新的必要,希望专利过期药物能有一定的专利补偿期。利益双方各执一词。我国现有的药品定价体制仿佛走进四处不讨好的窘境,生产企业因药品强制降价而叫苦,消费者由于并未从降价中获益而倍感困惑,这使得我国目前实施的这种药品定价体制引发了业内的争论与思考。有观点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也有人干脆提出药品定价完全市场化的路子。

    对于“药品定价完全市场化”的观点,虽然业内专家持有不同的意见,但他们认为,在药品定价市场化的赞成与反对声中,至少可以看到,虽然完全由市场说话的药品定价方式起码不是我国现有的医疗体制能够承受的,但是由有限的几个人根据厂家提供的并不严谨的数据来制定上千种的药品价格,出现问题显然也难以避免。如何在政府监管与市场选择中找到一条现实的道路,尚需要更多的思考和探讨,而决策者有必要听到更多的声音。 药品也是商品 药价要遵从市场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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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执行会长于明德
药品是商品,药品定价市场化是大势所趋。不管以“药品是特殊商品”为借口,还是以“涉及稳定”做挡箭牌,都不能改变药品价格管理要遵从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让市场机制决定药品价格是最正确的出路,什么“平均成本”原则,什么“单独定价”,什么“对原研药品定价优惠”等条款,都是错误的或行不通的。

    在经历了20多年的快速发展后,一万多种中西药品全部供过于求,药品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再担心药价会漫天飞涨、影响群众看病或社会稳定等等完全是不必要的,药品价格管理出发点是好的,在短缺经济时期可能也是重要的,但在市场经济框架基本建立的今天,现行人治价格管理制度既不科学,又无实效。管的人很辛苦,社会各界也不满意,今年上半年对抗生素的大幅降价,使国有骨干企业受到沉重打击,华药、石药、新华、鲁抗的利润分别下降50%-91%,利润率低到0.64%、1.37%等,损害了企业技术改造和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已过专利期或在我国并无专利权的所谓“原研药”并不具备质量优势,却享有高出国内仿制药1-2倍的价格,也引起社会舆论与企业议论纷纷,原因在哪里呢?恐怕关键问题就在于没有实行药品定价市场化。 药价要想市场化 医药应该先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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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卫生经济与管理学系主任刘国恩
药品定价完全市场化是否就能真正体现药品的价值呢?我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医疗服务领域同样难以行得通。一般商品的价格与价值都可以在市场中寻找到一个均衡点,但药品却不见得。在药品流通领域,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表现在我国的药品市场则更是如此。其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药品市场中供需双方获取信息的不对称,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以及药品知识的专业性,使得消费者无法自主选择质优价廉的药品;二是医院、医生的利益与最有效利用药物追求之间的冲突,我国以药养医的体制与医药费用的支付手段(由患者先付费再到保险公司报销)更加剧了这种冲突,质优价廉的药品不一定成为医院的首选,价格高昂的药品可能会更受青睐。所以指望在我国用市场规律来决定药品价格,有南辕北辙之嫌。 政府有必要“管”

    但要考虑“如何管”

    ——北京疾控中心卫生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 雷海潮
由于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性,市场竞争机制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实行完全市场化药品定价方式,恐怕最可能导致的就是制药厂商与医院形成价格联盟,而费用则由患者买单,因为制药厂商追求利益最大化,我国的医院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而两者都不是付费者,很容易一拍即合共同抬高药品价格。因此国家对药品价格给予更多的监管是必要的,问题是如何管。

    在我国现有体制下,现实的选择是国家在控制药品单价上要有所侧重,缩小国家定价的药品范围。对市场上竞争激烈、不易形成垄断的药品价格可以尝试市场调节为主的方式,这样不仅可以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同时也不会引起价格与价值的偏离。

    控制药品单价只是消费者实际接受的药品价格形成的一个环节,其实控制药品消费总量更是药品价格合理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这是今后药品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改革方向。在药品价格的监管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负有重要的职责,对于过量的药品消费要在保险中拒付,医生的处方行为要接受监控,同时还要扭转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和改善筹资结构,减少医疗机构对药品费用的过度依赖。如此才能真正控制消费终端所接受的实际药品价格。,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