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分为“处方药店”“非处方药店”提法不准确
本报北京讯 记者龚翔报道 近日,针对某些媒体披露的“从明年起,药店将和药品一样实行分类管理,被分为‘处方药店’和‘非处方药店’”一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死嗨捣ㄇ纷既贰?br> 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中明确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与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结合起来,对零售药店分类进行管理:“2005年底之前,经原发证部门审查,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发给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规定只是对药店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即达到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由药监部门发给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可以同时经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而并非某些媒体所说的“处方药店”。对“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监管部门将按规定核减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准许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或只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但是,由于具体的分类标准还在制定之中,实施此项规定还要等到2006年1月1日,并不是某些媒体所说的“明年(2005年)”,这期间一些软硬件有差距的药店还可以针对GSP要求进行整改,以达到销售处方药的要求。(龚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