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该出生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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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孕妇到医院做产前常规检查时,医院B超检查结论为“胎儿未见异常”。然而,当那位产妇分娩时,却生下了一个肢体严重缺失的孩子。为此,这名产妇以生育选择权被剥夺为由,将给自己做B超检查的医院告上了法庭。究竟谁对谁错,法律将如何评判?老百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作者进行了独家采访。v'(x/1, 百拇医药
——编者v'(x/1, 百拇医药
■拒绝“不健康”孩子v'(x/1, 百拇医药
2001年8月,20岁的重庆江津姑娘吴秀秀和綦江的青年何宝贵喜结良缘。第二年,吴秀秀怀孕了。v'(x/1, 百拇医药
为了让孩子出生后能有一个温馨的家,家境并不宽裕的吴秀秀和丈夫何宝贵便远赴福建一家皮鞋厂打工。吴秀秀到福建后不久,由于一时不适应当地的气候患了重感冒。吴秀秀到医院看病时,未向医生说明自己已有身孕的事,医生给吴秀秀开了一些孕妇不该吃的感冒药。v'(x/1, 百拇医药
2002年5月,吴秀秀为了调养身体回到重庆和公公婆婆生活在一起。在离孩子出生还有3个月的时候,吴秀秀到医院做了产前常规检查。医生检查后称没有发现胎儿异常,并告诉她两周后再复查。吴秀秀随后来到了父亲吴云维所住的永川市。两周后的9月27日,吴秀秀来到永川市的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产前常规检查。经B超检查,医生告诉吴秀秀:胎儿宫内发育迟缓。v'(x/1, 百拇医药
当何宝贵得知“胎儿发育迟缓”的事后,立即辞去了福建的工作,回到重庆老家陪伴妻子。v'(x/1, 百拇医药
10月初,他对妻子说:“秀秀,我们应该再到医院去检查一下,如果孩子不健康,就不要这个孩子了,我们还年轻,可以要一个健康的孩子。”吴秀秀也同意丈夫的建议,说:“如果我们生下一个有残疾的孩子,将来不仅孩子痛苦,我们也会跟着他痛苦一辈子!”v'(x/1, 百拇医药
■诊断失误生下重残儿v'(x/1, 百拇医药
10月14日,在丈夫的陪伴下,吴秀秀来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做产前常规检查。医生在为吴秀秀做了B超检查后,出具了一份B超报告单:“胎儿未见明显异常。”并在产前检查记录处理一栏中写上了“住院”二字。v'(x/1, 百拇医药
看到这张B超报告单后,吴秀秀和何宝贵的心踏实了。他们想,既然医院B超检查结论为“未见异常”,就说明胎儿在母体内是健康的,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2002年11月15日,吴秀秀分娩了。但让吴秀秀和丈夫震惊的是:这个小男孩肢体严重缺失,右手只有3根指头,左手肘关节以下的部分缺失,左脚只有2根脚趾头,右腿膝盖以下部分缺失!a&7m, 百拇医药
何宝贵顿时瘫坐在凳子上,医院的医护人员同情地问他:“你们在分娩前难道没有做过产前检查?”何宝贵夫妇欲哭无泪,他们告诉医生如果早知道孩子是这样,他们就绝对不会要这个孩子的。a&7m, 百拇医药
从医院回到家中,守着残疾的儿子,吴秀秀整天以泪洗面,痛不欲生。a&7m, 百拇医药
2002年12月15日是孩子满月的日子,何宝贵和吴秀秀给儿子取了一个名字叫何志强。夫妻俩的用意是希望这个残疾的孩子将来不管遇到多大的挫折和困难都能够意志坚强地生活下去。a&7m, 百拇医药
但在何宝贵夫妇心中始终抹去不掉的隐痛是:儿子长大后媪傺澳选⑸?br>交难、就业难、婚姻难等,及他们夫妇要为此而增加的经济负担,这一系列的问题该如何解决?采访中,何宝贵夫妇多次对记者说,作为父亲和母亲,他们虽然很爱这个孩子,但正是因为对孩子爱得很深,他们才更不愿意看到孩子将来一辈子生活在痛苦中。如果在分娩前就知道孩子患有先天残疾,他们就会选择流产而不让孩子来到这个世界。可现在孩子已经出生,谁该对这个残疾孩子和这个家庭的不幸负责呢?a&7m, 百拇医药
在何宝贵和吴秀秀看来,这是因为医院的严重失误,才造成今天这个家庭的不幸,院方应该对此承担责任。a&7m, 百拇医药
■状告医院剥夺选择权a&7m, 百拇医药
2003年11月6日,吴秀秀带着两岁的儿子何志强来到永川市人民法院,状告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母子二人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承担因误诊而造成的何志强今后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护理依赖费等共计20余万元。a&7m, 百拇医药
2004年2月19日,永川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这起状告医院剥夺生育选择权的案件。在法庭上,原告吴秀秀的代理律师认为,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在给原告吴秀秀做产前常规检查时,B超检查结论为“胎儿未见异常”。可到分娩时,却生下了肢体严重缺失的孩子。这是被告在诊断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倘若被告诊断正确,原告吴秀秀将不会选择生下这个严重残疾的孩子。因此,被告由于误诊剥夺了原告吴秀秀的生育选择权,理应承担责任。a&7m, 百拇医药
而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代理辩护律师坚持认为,被告在报告单上标注了“住院”,那么,吴秀秀没有住院观察,而自己产下了原告何志强,就应该自己负责。
2004年3月,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认为,吴秀秀在产前到该院进行常规检查时,医生就告诉她胎儿有发育迟缓的迹象,也就表明胎儿有可能发育不良,甚至患有先天性残疾。第三次复查后,医生并没有将检查结论作为最后的依据,而是提出让孕妇住院观察,也就是在暗示她应当做进一步检查,但遗憾的是孕妇当时并没有按照医生的要求住院观察。因此,院方认为,作为为孕妇提供产前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应当再承担任何相应的过错责任。另外,院方还指出,吴秀秀在将产前常规检查转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时,已经怀孕34周,再加上母体羊水偏少,已经超过了进行B超检查的最好时期,因为B超检查的最好时期是在妇女怀孕后的18~29周之间,所以B超检查没有能够发现胎儿的畸形情况也很正常,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即使检查出胎儿患有先天性残疾,由于距离孕妇临产期已经只有一个多月时间,为孕妇实施流产已不大可能了。lq'&$, 百拇医药
针对被告的说法,原告何宝贵和吴秀秀的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法》第4条规定:“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知情的选择权利。”同时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又明确规定:“特殊检查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把报告结果告诉当事人。”但是,在吴秀秀一案中,因为医院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没有让当事人吴秀秀及时获得胎儿是否健全的知情权。据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医院在这起事故中即使不构成直接的医疗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lq'&$, 百拇医药
由于原被告双方就B超检查是否存在过错争论激烈,法院决定进行医疗过错鉴定。3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邀请专家会诊讨论后得出结论:当事人吴秀秀在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做B超检查时,羊水偏少,而且已经足月,失去了观察胎儿肢体情况的最好时间,但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对吴秀秀进行B超检查的过程中也存在漏诊,B超检查应当能够反映出胎儿的肢体残疾情况。同时,院方提供的B超检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建议院方按照等级医院的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产科B超检查的诊断程序,完善检查内容。lq'&$, 百拇医药
2004年9月28日,重庆永川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该能发现胎儿畸形而没有发现,且报告单内容过于简单,存在一定过错,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吴秀秀的生育选择权。但吴秀秀错过最佳检查期,且没有遵照医生嘱咐住院诊治,从而未能得到进一步确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此外,原告何志强的残疾系父母原因造成,与B超漏诊并无因果关系。lq'&$, 百拇医药
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吴秀秀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驳回原告吴秀秀、何志强母子的其他诉讼请求。lq'&$, 百拇医药
一审宣判后,吴秀秀心痛不已,当即表示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lq'&$, 百拇医药
据了解,2004年11月初,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吴秀秀母子的上诉请求,不日将开庭审理此案。lq'&$, 百拇医药
图为残障儿童何志强lq'&$, 百拇医药
图文/正红(正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