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夸大宣传如何处理
辨析一:不能以假药论处,辨析二:按部门职责分别移交,辨析三:虚假广告依法处理
目前,不少保健品、食品的包装、说明书上印有“本产品对某某病有治疗作用”等宣传疗效的字样,一些产品经营者还采取集会、健康讲座、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大肆宣传或暗示产品的疗效。对这种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予以处理,还是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中有“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的规定,那么应如何处理这类违规情况呢?辨析一:不能以假药论处
对于上述情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能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予以处理。因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解释性的条款,是界定假药的情况,也就是说何谓假药。笔者认为上述情形属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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