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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1388
不予许可要拿出真凭实据
http://www.100md.com 2005年3月5日 《中国医药报》2005.03.05
     [案情]i^uk, 百拇医药

    去年,A省B市药品监管局对公民王某的申请做出如下通知,一、不同意王某筹建××堂药房。二、经审查,提出不同意筹建的理由是,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实际需要。该药房拟设置在市区中心,现城区已有药店完全能满足用药需求,且附近有一零售药店,不需要重复设置新药店。三、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A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内向人民法院起诉。i^uk, 百拇医药

    [分析]i^uk, 百拇医药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予行政许可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无疑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B市药品监管局的通知,在性质上属于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中虽然依法说明了理由,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在说明理由时未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事实进行认定,也未对不予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予以适用,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予以纠正。i^uk, 百拇医药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定不要片面理解《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做出不予许可决定时,只注重说明理由和告知救济途径,而是要结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做出不予许可决定时,不仅要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途径,还要清楚认定不予许可的事实和正确适用不予许可的法律依据。i^uk, 百拇医药

    文/阿奎(阿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