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58岁时开始为洗清儿子的冤屈奔走,一走就是9年。后来终于查到医院的真实病历,推翻了法医的鉴定;仅有小学文化的他,捧着儿子的无罪判决书,还来不及感慨,又走上了申请国家赔偿的道路。
缘起:一句话引来一场厮打
1995年11月23日,宋立权去长春市绿园区小房身市场的一家粮店送货,卸车时发现一个袋子漏了,他对赶马车的蒋某喊道:“漏了,漏了!”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此时旁边一家粮店的老板娘于兰(化名)因为怀孕正在门口呕吐,听到宋立权的话以为是在嘲笑她,便冲着宋立权破口大骂:“你骂谁漏了,你妈你奶奶才漏了呢!”两人对骂起来,于兰的丈夫任江红听到妻子的吵架声从粮店里跑出来,与宋立权厮打起来。随后两人分别到西安广场派出所报了案,民警让两人先到医院去做检查,宋立权到了长春市第二人民医院做了检查,只是皮外伤,于是直接回了家。
5个多月后,1996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找到宋立权,告诉他于兰和他打架后的第二天,在医院分娩,婴儿早产了一个月。1996年2月29日长春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为:根据于兰就诊的医院病历记载,于兰头、腹部受外伤后,造成先兆早产,胎盘早剥,可威胁母婴生命,说明此损伤较重。参照相关规定,上述损伤已经构成重伤。法医鉴定任江红受轻伤,根据的是医大一院的病例。
宋立权呆住了:“我只是和任江红打架,碰都没碰于兰一下,她怎么会因外伤而早产呢?”1996年8月2日,宋立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宋老汉获知儿子确实连碰都没有碰于兰一下,觉得一定是中间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随后老人来到了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批捕依据是法医鉴定书,而鉴定书的主要依据是医院病例,宋老汉开始到医院查找证据。
质疑一:孕妇是否早产
宋老汉听附近的邻居说,于兰当时接近预产期,找了一名妇产科医生到家中检查身体。宋老汉找到这名妇产科医生证实,于兰当时已经要足月生子。宋老汉开始怀疑于兰早产的问题。医院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病历,没有原始门诊手册,而是优先门诊手册。档案室的一份病历让老人揭开了事实的真相:1995年11月26日12时40分,于兰在长春市某医院产下一女婴,3.35公斤,正常成熟,这张产科记录在医院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病历上却没有。宋老汉将找到的证据递交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质疑二:诊断是否有错
宋老汉找到医院,很快,院领导给宋老汉答复:警方掌握的于兰的病历是本院医生出具了不符合病情的诊断,院方已经对当事医生作出了相应处分,补偿宋立权精神损失费1万元,同时给宋老汉出具了“于兰不属于早产”的证明。
结果:被判刑一年
经过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调查,重伤害不成立,1996年11月28日,绿园区检察院以宋立权涉嫌故意伤害致任江红轻伤罪,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宋立权有期徒刑1年,赔偿经济损失费5820.07元。宋立权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再诉:维持原判
儿子被判了刑,但宋老汉仍然坚信儿子是无辜的,于是宋老汉拿着材料继续不间断地申诉。1999年8月26日和2002年4月5日两次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都被驳回。
9年中,宋老汉10多次到有关部门去反映,只要可能为儿子说上话的地方,宋老汉都走遍了。
据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办案人介绍,根据宋老汉提出的疑点,经过调查,2001年9月11日,长春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回复了《关于宋立权申诉一案的调查报告》,其中查证任江红在医院的检验结果及法医鉴定存在问题。理由是:医疗手册不合格,应该有检查医生的签字和盖章,但却没有。脑干电位检测图应该标有患者的姓名而未标明。同时查实在法医鉴定程序上存在问题,本应由法医陪同任江红一同去医院检查,而此案鉴定时法医没有陪同。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任江红的轻伤鉴定是假的,决定维持原决定,驳回申诉。
转机:申诉引起检察长重视
不断上访、不断碰壁,坎坷的申诉之路终于在2004年初有了一丝转机,案件引起长春市检察院胡检察长高度重视。胡检察长亲自将宋老汉请到办公室,了解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责令办案人员再次对此案进行复查。经过多方查证,认为任江红的轻伤害司法鉴定疑点太多,不应予以采信。
结果:被判无罪
2004年4月5日,长春市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的证据由于程序上不合法,原审判决错误而建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04年4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裁定: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和驳回申诉通知书,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2004年12月10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宋立权将任江红打伤的事实确实存在,任江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长春市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在做鉴定时取证程序不合法,该鉴定所依据的医大一院对任江红的检查结果不合格,导致鉴定结论不真实可靠,本院对该鉴定不予以采信。判决宋立权无罪,赔偿任江红5820.07元。
倾诉:一丝信念使我坚持9年
宋老汉告诉记者,听到儿子被公安局抓走了,当时的心情像“天上掉下个大石头压在胸口上”一般难受。绿园区法院开庭时,宋老汉在庭上看见了久别的儿子,头发蓬乱,双眼无神,脸也肿了,当时老汉心里别提多难受了。但宋老汉坚信:只要坚持不懈,冤屈始终会搞清楚的!
提起这9年来宋老汉所受的苦,老汉眼角湿润了。全家老老小小6口人,生活来源全靠宋立权的小粮店,儿子进了监狱,家里一下子没了经济来源。再加上宋立权的妻子有病、没有生活能力,老伴儿因为思念儿子过度,整天抱着儿子的照片流眼泪,眼睛都哭瞎了,宋立权两个正在读书的儿子也不得不辍学在家。
宋立权出狱后,宋老汉仍然坚持为他申冤,骑着辆破自行车,带两个馒头和一瓶水,每天到相关部门“上班”。为了学习法律知识,只有小学文化的宋老汉养成了看书、看报的习惯,9年来写的文字材料能装上一麻袋,买的法律书籍厚厚一大摞。
目前,宋老汉正准备就民事赔偿这一部分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国家赔偿。
新闻延伸
司法鉴定将设独立机构
司法鉴定是诉讼证据之一,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本报记者就司法鉴定一事采访了长春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德明。
邱律师说,一直以来,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相对混乱,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公安、检察、法院都设有司法鉴定机构,这样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经常导致一个案件有不同的机构和单位出具不同的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和进程。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决定》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将成为独立的民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成为独立的民事机构。
现在这个法规的出台,规定所有司法鉴定机构都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将原来的行业自己管理变成行政管理,上述的问题就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现实生活中,少数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司法鉴定,不但辜负了人们的期望,往往还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具体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登记。为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性,法律还引入了回避制度,规定“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缘起:一句话引来一场厮打
1995年11月23日,宋立权去长春市绿园区小房身市场的一家粮店送货,卸车时发现一个袋子漏了,他对赶马车的蒋某喊道:“漏了,漏了!”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此时旁边一家粮店的老板娘于兰(化名)因为怀孕正在门口呕吐,听到宋立权的话以为是在嘲笑她,便冲着宋立权破口大骂:“你骂谁漏了,你妈你奶奶才漏了呢!”两人对骂起来,于兰的丈夫任江红听到妻子的吵架声从粮店里跑出来,与宋立权厮打起来。随后两人分别到西安广场派出所报了案,民警让两人先到医院去做检查,宋立权到了长春市第二人民医院做了检查,只是皮外伤,于是直接回了家。
5个多月后,1996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找到宋立权,告诉他于兰和他打架后的第二天,在医院分娩,婴儿早产了一个月。1996年2月29日长春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为:根据于兰就诊的医院病历记载,于兰头、腹部受外伤后,造成先兆早产,胎盘早剥,可威胁母婴生命,说明此损伤较重。参照相关规定,上述损伤已经构成重伤。法医鉴定任江红受轻伤,根据的是医大一院的病例。
宋立权呆住了:“我只是和任江红打架,碰都没碰于兰一下,她怎么会因外伤而早产呢?”1996年8月2日,宋立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宋老汉获知儿子确实连碰都没有碰于兰一下,觉得一定是中间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随后老人来到了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批捕依据是法医鉴定书,而鉴定书的主要依据是医院病例,宋老汉开始到医院查找证据。
质疑一:孕妇是否早产
宋老汉听附近的邻居说,于兰当时接近预产期,找了一名妇产科医生到家中检查身体。宋老汉找到这名妇产科医生证实,于兰当时已经要足月生子。宋老汉开始怀疑于兰早产的问题。医院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病历,没有原始门诊手册,而是优先门诊手册。档案室的一份病历让老人揭开了事实的真相:1995年11月26日12时40分,于兰在长春市某医院产下一女婴,3.35公斤,正常成熟,这张产科记录在医院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病历上却没有。宋老汉将找到的证据递交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质疑二:诊断是否有错
宋老汉找到医院,很快,院领导给宋老汉答复:警方掌握的于兰的病历是本院医生出具了不符合病情的诊断,院方已经对当事医生作出了相应处分,补偿宋立权精神损失费1万元,同时给宋老汉出具了“于兰不属于早产”的证明。
结果:被判刑一年
经过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调查,重伤害不成立,1996年11月28日,绿园区检察院以宋立权涉嫌故意伤害致任江红轻伤罪,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宋立权有期徒刑1年,赔偿经济损失费5820.07元。宋立权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再诉:维持原判
儿子被判了刑,但宋老汉仍然坚信儿子是无辜的,于是宋老汉拿着材料继续不间断地申诉。1999年8月26日和2002年4月5日两次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都被驳回。
9年中,宋老汉10多次到有关部门去反映,只要可能为儿子说上话的地方,宋老汉都走遍了。
据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办案人介绍,根据宋老汉提出的疑点,经过调查,2001年9月11日,长春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回复了《关于宋立权申诉一案的调查报告》,其中查证任江红在医院的检验结果及法医鉴定存在问题。理由是:医疗手册不合格,应该有检查医生的签字和盖章,但却没有。脑干电位检测图应该标有患者的姓名而未标明。同时查实在法医鉴定程序上存在问题,本应由法医陪同任江红一同去医院检查,而此案鉴定时法医没有陪同。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任江红的轻伤鉴定是假的,决定维持原决定,驳回申诉。
转机:申诉引起检察长重视
不断上访、不断碰壁,坎坷的申诉之路终于在2004年初有了一丝转机,案件引起长春市检察院胡检察长高度重视。胡检察长亲自将宋老汉请到办公室,了解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责令办案人员再次对此案进行复查。经过多方查证,认为任江红的轻伤害司法鉴定疑点太多,不应予以采信。
结果:被判无罪
2004年4月5日,长春市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的证据由于程序上不合法,原审判决错误而建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04年4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裁定: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和驳回申诉通知书,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2004年12月10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宋立权将任江红打伤的事实确实存在,任江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长春市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在做鉴定时取证程序不合法,该鉴定所依据的医大一院对任江红的检查结果不合格,导致鉴定结论不真实可靠,本院对该鉴定不予以采信。判决宋立权无罪,赔偿任江红5820.07元。
倾诉:一丝信念使我坚持9年
宋老汉告诉记者,听到儿子被公安局抓走了,当时的心情像“天上掉下个大石头压在胸口上”一般难受。绿园区法院开庭时,宋老汉在庭上看见了久别的儿子,头发蓬乱,双眼无神,脸也肿了,当时老汉心里别提多难受了。但宋老汉坚信:只要坚持不懈,冤屈始终会搞清楚的!
提起这9年来宋老汉所受的苦,老汉眼角湿润了。全家老老小小6口人,生活来源全靠宋立权的小粮店,儿子进了监狱,家里一下子没了经济来源。再加上宋立权的妻子有病、没有生活能力,老伴儿因为思念儿子过度,整天抱着儿子的照片流眼泪,眼睛都哭瞎了,宋立权两个正在读书的儿子也不得不辍学在家。
宋立权出狱后,宋老汉仍然坚持为他申冤,骑着辆破自行车,带两个馒头和一瓶水,每天到相关部门“上班”。为了学习法律知识,只有小学文化的宋老汉养成了看书、看报的习惯,9年来写的文字材料能装上一麻袋,买的法律书籍厚厚一大摞。
目前,宋老汉正准备就民事赔偿这一部分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国家赔偿。
新闻延伸
司法鉴定将设独立机构
司法鉴定是诉讼证据之一,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本报记者就司法鉴定一事采访了长春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德明。
邱律师说,一直以来,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相对混乱,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公安、检察、法院都设有司法鉴定机构,这样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经常导致一个案件有不同的机构和单位出具不同的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和进程。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决定》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将成为独立的民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成为独立的民事机构。
现在这个法规的出台,规定所有司法鉴定机构都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将原来的行业自己管理变成行政管理,上述的问题就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现实生活中,少数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司法鉴定,不但辜负了人们的期望,往往还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具体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登记。为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性,法律还引入了回避制度,规定“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