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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72095
九三学社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05年3月10日 新华社 吴学俊 秦晓宇
     来自九三学社中央的政协委员发言建议,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自2003年7月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各地区逐渐推行。目前,全国已有342个县(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参加人数8084万。试点结果表明,农民的就医状况有所改善,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应该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向是正确的,成绩是显著的,但也存在一些影响其持续发展的问题。

    一是有30%~40%的农民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其中多数人并非是因为支付不起合作医疗费,而是由于担心参加合作医疗是否能够得到回报、管理是否规范、该项制度是否能够持久。这成为影响合作医疗发展的最大阻力之一。

    二是不少地区存在着筹资困难。由于地方政府筹资到位是中央政府给予补助的先决条件,而在当前的财政体制下,一些地方财政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地方财政确实存在筹资困难的问题,尤其是难以保证筹资的持续性。因此,一旦某一年地方政府没有投入足够的合作医疗资金,除非中央政府出资“兜底”,否则很可能导致合作医疗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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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缺乏保证制度或政策有效实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目前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建立和完善制度上,对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却重视不够。因此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开展新型合作医疗缺乏积极性,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导致一些地方合作医疗资金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现实中对合作医疗发展影响最大的就是制度在实施中往往走样。如农民所说,“经是好的,但给念歪了”。其根本原因是违规成本过低以及监管工作过于薄弱。作为监管主体的地方政府,存在着监管上的不作为或少作为。由于其他监管者的缺位,不仅难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对政府的监管行为也缺乏外部监督。

    为了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这一造福于亿万农民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不断发展,委员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应该作出明确的承诺

    政府应该明确承诺:新型合作医疗是一项持久的制度,政府对新型合作医疗在经济上的支持也是持久的,且随着时间推移政府将会不断增加投入。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农民和基层管理者吃上“定心丸”。并使农民未来的利益变为确定性事物,从而解除农民对合作医疗发展的思想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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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证地方政府筹资具有可持续性

    地方政府筹资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建立和发展新型合作医疗的必要条件。应该对地方政府筹资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给予充分认识,并完善相应的机制,如将其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一项内容、建立相关法律或其它制度保证、中央政府建立转移支付应急机制等。

    三、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工作

    在现阶段应将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保证制度(或政策)的有效实施上,否则,再好的制度也是形同虚设。其中又以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为重中之重。

    一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使监管工作有章可循。各级政府应该是监管主体,通过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政府确实能够有效行使其监管职能;通过增大违规成本及鼓励“照章办事”者,给制度执行者以激励和约束,同时又可降低监管成本,以保证合作医疗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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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发挥其他监管者的作用。考虑到目前政府监管不足、监管成本过大以及政府监管本身存在的不足,应该有其他监管者参与监管,并对政府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以减少政府在监管上的不作为或少作为。在村委会自治作用发挥较好或在有农民合作组织等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地区,应让这些组织参与监管。

    三要建立监管组织或采用其他监管形式。建立包括政府官员、村干部、农民和卫生服务提供者参加的监管委员会,或聘请多位“农民监察员”、来自于人大和政协等组织的“特约监察员”,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监督。

    四、新型合作医疗在全国的推行既要积极更要稳妥

    目前,很多地区对新型合作医疗存在着快速推进的动机和行为,甚至是盲目扩张。新型合作医疗的推进应该积极,但试点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示我们,在全国的推行速度不宜过快。应充分考虑地方的社会经济特点以及财政收入水平、能否保证筹资的持续性、制度实施的“忠诚” 程度和监管力度等客观条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建立一个,稳固一个。待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长期效应逐步显现出来,对其他地区产生示范效应后,再广泛推开。,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