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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1183
部门规章关于身份证的规定是否超越立法权限
http://www.100md.com 2005年3月12日 《中国医药报》2005.03.12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医生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当让患者出示身份证,并将身份证号码记录在处方上;患者委托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持《麻醉药品专用卡》到医院领取药品时,也必须出示身份证方可取药。《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居民必须出示身份证以证明自己身份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五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的读者认为,从这段文字内容分析,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规定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如果这种理解成立,《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其关于出示身份证的规定,是否因超越了立法权限而应归于无效?本版就此话题展开讨论。

    ——编者按

    观点一:没有超越立法权限

    ■细化了相关法规

    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患者要凭医疗诊断书和户籍簿领取《麻醉药品专用卡》,持卡到指定医疗单位开方配药。此规定确立了麻醉药品处方要确定患者身份的原则。《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基于户籍簿和居民身份证同为法定身份证明凭证,因而其要求患者提供户籍簿的规定,完全可等同于要求患者提供居民身份证的要求。

    由于当时的立法技术和我国立法“宜粗不宜细”的传统,对如何在实际工作中确定患者的身份语焉不详,可操作性较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根据麻醉药品使用现状,联合制定的《管理规定》正是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确定的,根据居民身份证已经普遍应用的客观实际,细化了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关要求,使得麻醉药品的管理及使用更加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吴书)

    ■理解法律法规不能断章取义

    笔者认为,《管理规定》关于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的规定并没有超越立法权限,而是有立法依据的。原因有二:第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属特殊药品,其有别于普通的处方药,国家对其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等都有相当严格的规定,因此,医疗机构作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要求患者或其委托人在看病或领取药品时出示身份证是为了防止此类药品的滥用、流失。第二,《管理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制定的,有立法依据。另外药监部门发放《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要求患者提供本人及取药人的身份证并在卡上填好患者及取药人的身份证号码,以便医疗机构确认前来取药的人是患者本人还是委托人,通过身份证来确认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因此,理解某些法律法规不应断章取义,而应该根据立法本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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