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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应判刑
http://www.100md.com 2005年3月17日 来源: 广州日报
     一名男子为了能生儿子,让妻子5次怀孕,且经过4次照B超后如愿以偿;而一名医生先后为孕妇做了1000多次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获利50万元以上,而受到的处罚只是罚款5万元。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们给予了高度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丁瑜专门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破坏社会生育秩序罪”,对为多名育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造成多名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处以刑事和经济处罚。

    现象: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遍地开花

    全国政协委员陈凌孚说,现在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已经在全国遍地开花,“不少地方花万把块钱就可以随便买到一套B超设备”。

    全国政协委员张皎分析原因认为,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可获得巨额经济利益,一般一次收费在500到1000元之间,发达地方的收费更高。而对从事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很轻,甚至没有处罚。

    危害:2010年将有1800万光棍

    “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是导致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最直接的因素。”张皎说,“当前我国男女出生比的差异率高达119.92:100。在不满20岁的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实际多出2000万人,每年至少有100万男性失去配偶机会。到2010年,我国将有大约1800万光棍。”

    丁瑜委员说,“求偶、婚配等本能无法得到满足的男人当中,必然会出现铤而走险分子,或成为拐卖妇女的销赃市场,或直接参与拐卖妇女。”

    建议:增设“破坏社会生育秩序罪”

    丁瑜委员还表示,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规定,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刑法没有哪一条可以适用。他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破坏社会生育秩序罪”,对为多名育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造成多名妇女终止妊娠的,以及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为多名育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处以刑事和经济处罚。

    张学梅委员建议对允许生两胎的妇女,在第一胎之后堕胎者要严管,防止其为生男孩对女婴堕胎。,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