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胆泻肝丸案告错了对象
刀是无罪的,持刀杀人是持刀者之罪
陈业兴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人民医院2月23日《中国中医药报》刊载了王佳琳、汪城的《龙胆泻肝丸案举证悖论》,认为如果要求两位原告自己举证是服用龙胆泻肝丸构成的肾损害,因为其实是无法证实的,所以认为这是一个举证悖论。
龙胆泻肝丸致肾损害,到底是谁之错?应该告的是谁?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许多中医专家对中药的毒性问题,都在报刊上作过解说,认为中医主要是按证用药,药证要相符,药不对证,必致祸害人体。
针对许多媒体报道有关细辛、防已、小柴胡汤的毒性问题,广西中医学院刘力红教授引用了清末医家郑钦安的一句名言:“病之当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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