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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医疗机构“自制剂”要当心
http://www.100md.com 2005年3月31日 《当代健康报》 2005.03.31
     近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安全警示信息,提醒公众在使用医疗机构制剂时要仔细查看标识。

    据了解,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这种制剂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医疗机构要有经过药监部门按规定条件批准的制剂室,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二是制剂本身也要由药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规定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国家对医疗机构制剂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等。

    但药监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有的擅自在院外销售自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违反规定为自制制剂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内容又严重违法的现象也比较多,常用的手段是以医生、患者的名义或者以学术讲座的形式,宣传自己的制剂效果好,并虚假承诺“药到病除,无效退款”等内容。还有的用虚高定价的伎俩坑骗患者。

    药监部门提醒,合法的医疗机构制剂,在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制剂名称、规格、批准文号、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产品批号、有效期、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如,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统一为:鲁药制字+一位字母(Z或H)+十位数字。其中,字母Z代表该制剂为中成药,H代表该制剂为化学药。十位数字的前两位是地区代码,第3至6位是批准年份,最后4位是流水号。 (王娅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