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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0803
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是否违法
http://www.100md.com 2005年4月2日 《中国医药报》2005.04.02
     [案例]$2:^}8/, 百拇医药

    一外地药品生产企业的业务员,在与B市某零售药店进行药品现货交易时,被药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经查明,该药品生产企业业务员虽向零售药店提供了企业相关证件和法人委托书,但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从事药品现货交易活动。$2:^}8/, 百拇医药

    [分歧]$2:^}8/, 百拇医药

    对该药店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药监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2:^}8/, 百拇医药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予处罚。因为该药店在采购药品时,向该企业业务员索取了相关证照及法人委托书,而法律、法规也没有明文规定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时必须与对方签订合同,所以可以不给予处罚。$2:^}8/, 百拇医药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对该药店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两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其中的检查验收制度就应当包括“工商、商商购销合同及进口药品合同上订明质量条款及标准”。同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二条规定:“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目的就是为了在进行药品检查验收时有个验收标准,保证药品质量。本案中,该零售药店没有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不符合规定要求,应不得购进。因此,该药店与药品生产企业业务员现货交易活动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即对该药店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两千元到三万元的罚款。$2:^}8/, 百拇医药

    (案例提供:陈强)$2:^}8/, 百拇医药

    [专家评析]$2:^}8/, 百拇医药

    本案件反映了行政处罚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处罚法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根据该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并且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规范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因此,如同刑法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一样,在行政法上,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受处罚的行为,行政机关就不应给予处罚。$2:^}8/, 百拇医药

    本案并没有体现出有法定依据规定“药品购销行为不签订合同就构成违法并给予处罚”的内容,《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也都没有明文规定,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时要与对方签订合同,而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这有违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8/, 百拇医药

    此外,执法人员还需考虑到合同形式的多样性。《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本案中,即使药品生产企业的业务员没有书面形式合同,也不能断定其与零售药店之间不存在合同。从具体案情来看,所谓的“没有签订合同”是指“没有书面合同”而不是没有合同。笔者认为,在双方交易前,彼此对于交易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款等至少达成了口头合同。否则,就无法从事现货交易了。$2:^}8/, 百拇医药

    总之,在本案件的处理中,首先,必须明确法律对此行为有无明文规定,是否应予处罚;其次,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笔者赞同文章中第一种意见。$2:^}8/, 百拇医药

    (案例评析: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吕立秋)(陈强;吕立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