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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証、症、候的沿革和證候定義的研究
http://www.100md.com 2005年4月14日 李致重中医沉思网
     李致重

    20世紀80年代初,國家衛生部原中醫司將中醫病證規範列入重點科研課題以來,各地在規範化研究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嘗試。1990年6月,本人參與主辦的“全國中醫病名與證候規範化研討會”期間,通過對460餘篇應徵論文的評審並聽取了60余位與會代表的發言,儘管會後以會議秘書組的名義發表了“研討會紀要”,但當時給我留下的最深印象是:中醫病名與證候規範化的時機與條件還遠遠不成熟。其一,中醫基礎理論與中醫軟科學的研究落後於病證規範化研究。本來應當從中醫學自身的規律出發,以基礎理論研究為重心,從一個個概念(範疇)著手,在充分研究討論的前提下,明確定義,加以規範。然而我們卻源流顛倒,舍本為末了。其二,倉促上馬的病證規範研究,竟然連牽一髮而動全身的中心概念——證候,至今眾說紛紜,沒有一個嚴謹、規範的定義。欲致其高,必豐其基,欲茂其末,必深其根。否則,如同沙灘上建高樓,根基不固而寄望於熱情或者僥倖,最終仍難免事與願違,甚至樓毀人亡的結局。

    基於這樣一種認識,本人從1990年起,重新搜集資料,反復進行研究,逐步梳理思路,形成一些見解。值《中國醫藥學報》就此展開專題討論之際,僅就證候的沿革與定義問題談一些看法。

    一、證、証、症、候的沿革及證候的本來含義

    東漢許慎編撰的《說文解字》,集漢代以前文字學研究之大成,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以六書理論系統地分析字形、解釋字義的字典。該書對“證”的解釋是“告也,從言,登聲”。對“証”的解釋是“諫也”,而“諫”的解釋是“証也”,二字互訓。由於傳統的“言而有信”的文化觀念,尤其是向君主、長者、朋友進直言以規勸其錯誤時,不僅要真實、誠懇,而且有“一言既出、駟馬難追”的嚴肅與謹慎,所以開口告人之言,必須符合事實,又要經得起檢驗。因此歷經一千多年的沿革,到清代段玉裁的《說文解字注》裏,“証”實際上已經演變為從屬於“證”的一個異體字。其在“證”字條下注云:“今俗以証為證驗字,遂改呂覽之證為証。”

    應該說,段玉裁以後,“証”在文字學中幾乎成為一個“死”字,而形存實亡。因為“證”是包括“証”的全部含義在內的規範字,而且其含義不斷引申、擴大。最典型的例證,是成書於1915年的、歷史上收錄單字最多的《中華大字典》。其中“證”的含義共8項: 1.“告也”, 2.“驗也”, 3.“譣也”,4.“諫也”,5.“則也”,6.“候也、質也”,7.“病證也”,8.“六證”。而“証”的含義僅2條:1.“諫也”,2.“人名”(《唐書宗室表》之司農卿証)。

    因此可以斷定,“證”字是歷代中醫文獻中,用以表述疾病狀態的字,而且是唯一的規範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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