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解决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冲突
一、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的冲突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作为部门规章已于2002年9月1日施行,其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试验性临床医疗时需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而第二款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要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
由于一些医疗活动都可能会对患者带来不良后果,医务人员若执行第一款规定可能会侵犯对患者实行的保护性医疗制度;而执行第二款规定可能会侵犯患者亲自行使知情同意的权利;若医务人员对一、二款均不执行,则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面对上述规范第十条,医务人员十分尴尬,是否执行及如何执行该条款均有违法(指规章)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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