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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20750
欺诈性医疗纠纷的成因及防范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2004年第10期
1欺诈性医疗纠纷的特征,2欺诈性医疗纠纷的成因,3欺诈性医疗纠纷中的反向歧视问题,4欺诈性医疗纠纷的防范
     近年来,医患关系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在处理医患关系中强调患者的弱势地位和加强对患者的保护固然重要,但也容易引起对医疗机构的反向歧视,而忽略医疗机构这一“强者”的利益,给其正常医疗秩序和利益造成了损害,欺诈性医疗纠纷的出现暴露了这一问题,本文想从这一社会现象入手,分析它存在的成因及法律属性,并就其所涉及到的反向歧视问题及其防范进行探讨,为正确认识医患关系提出一点拙见。

    1 欺诈性医疗纠纷的特征

    所谓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性医疗纠纷作为众多民事欺诈行为的一种,除了具有其共同特征外,尚有以下特征:

    (1)从欺诈性医疗纠纷中患方的角度来讲,其本质属性就是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从而借此达到欺骗医院钱财的目的。所谓虚构事实就是患方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夸大事实,故意使医疗机构产生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判断,从而诱导对方按照自己的犯意行事,最终达到欺诈的目的。所谓隐瞒真相就是患方有意掩盖医疗事件的本来面目,将本应告知对方的真实情况不告诉对方,欲使医疗机构在不知底细的基础上陷入设置的圈套,实现欺诈的目的。上述两种欺诈方法,从本质上来讲并无多少差别,都是把无说成有,或者以有掩盖无,想借机索取钱财,均是患方的故意所为,体现了欺诈性医疗纠纷的本质特征。所不同的是前者是以虚构某种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为手段,而后者则是以某种已经存在的事实来掩盖另一种根本不存在的事实。

    (2)从医疗机构本身来看,自身的医疗行为与所谓的“医疗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

    在欺诈性医疗纠纷中,患方所主张的医疗事故根本不是医疗机构的原因造成的,而是患方捏造了一个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容易使不了解内情的人们上当,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其实在该类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纯粹没有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所谓的“医疗事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不应承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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