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现婚外情咨询 专家:放宽"二奶"认定标准
据天府早报报道 “婚外情”咨询师现身成都,昨日,成都一家信息服务公司开通婚外情心理热线,被从北京聘请来的婚外情咨询师章枫上班第一天就碰上难题。
昨日上午9时,在抚琴西路115号,章枫办公室的电话骤响,“我老公在外边有了别的女人,我一直怕失去他,装着不晓得,老公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我不知咋办,不想活了。”章枫耐心询问,了解到这位汪姓女子今年33岁,半年来将老公有外遇的事闷在心里,说话的语气显得神思恍惚,“不好,她有自杀倾向。”章枫问到了汪女士的住址,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了情况。
“我到了你家楼下,能下来谈谈心吗?”在石灰街一幢楼房前,章枫拨通了汪女士的电话,电话那端没人说话,只有细微的呼吸声,隔了1分多钟,传来汪女士的声音,“那你等我一下。”
汪女士穿着淡黄色的裙装,神情忧郁的脸上挂着浅笑,在咨询室里,一对一地闭门谈心进行了40分钟。当汪女士走出来时,眼睛有些红肿,脸上残留泪痕,“谢谢你,等两天我再来找你谈,”汪女士说,“我要好好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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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放宽“二奶”认定标准
据信息时报报道 4月28日是新婚姻法颁布四周年纪念日,广东省妇联举行新婚姻法实施问题研讨会,内容集中在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的认定等执法难点上,与会专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元配捉奸在屋法院未判重婚
省妇联法律援助中心最近接办了一个离婚案,林某长期包养婚外女子,妻子谭某在他们同居房里抓到两人,谭某有3个证人证明林某承认一年来供“二奶”读书、提供房屋供其居住、两人发生性关系以至堕胎的事实,甚至还有“二奶”承认“被包养”的书面文字,及两人亲密照片和结婚登记标准照、“二奶”的日记等证据,但一审法院仍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认定林某包养“二奶”的事实,更不认定两人婚外同居。现该案被发回重审,正在二审中。
法院不应只认共同生活时间
, 百拇医药
大家研讨发现,根据新婚姻法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构成事实婚姻的认定,要看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是否举办婚礼、是否以夫妻自居等。但现实中,经常是男方与他人共同生活,生儿育女,但受害方很难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在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同样存在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
对此,与会专家建议,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应有所放宽。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比较稳定地共同生活(如有规律地发生性行为),以及有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节,就足以构成重婚罪,如果没有,即可认定为婚外同居,而不应以共同生活的时间作为限制。(祝勇 陈秋鹏)
[对话]咨询师:全面看待婚外情
记者:咨询、服务的对象有哪些人?
章枫:对于介入别人婚姻的第三者,以及有婚外情的妻子或丈夫,都是我们服务的对象。
此外,曾受婚外情的困扰而希望重建婚姻关系的夫妇也是咨询服务的对象。
记者:你本人对婚外情持什么观点?
章枫:当婚姻出现危机时,许多人既希望有一个新开始,但又对原有婚姻深存依恋,产生婚外情的原因有很多,例如生活环境、经济环境、思想志趣的变化改变了各自对感情的追求。没有人反对离婚后再婚,只反对未离婚去搞婚外情,我个人并不一概反对婚外情,要看具体情况而论。(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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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9时,在抚琴西路115号,章枫办公室的电话骤响,“我老公在外边有了别的女人,我一直怕失去他,装着不晓得,老公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我不知咋办,不想活了。”章枫耐心询问,了解到这位汪姓女子今年33岁,半年来将老公有外遇的事闷在心里,说话的语气显得神思恍惚,“不好,她有自杀倾向。”章枫问到了汪女士的住址,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了情况。
“我到了你家楼下,能下来谈谈心吗?”在石灰街一幢楼房前,章枫拨通了汪女士的电话,电话那端没人说话,只有细微的呼吸声,隔了1分多钟,传来汪女士的声音,“那你等我一下。”
汪女士穿着淡黄色的裙装,神情忧郁的脸上挂着浅笑,在咨询室里,一对一地闭门谈心进行了40分钟。当汪女士走出来时,眼睛有些红肿,脸上残留泪痕,“谢谢你,等两天我再来找你谈,”汪女士说,“我要好好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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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放宽“二奶”认定标准
据信息时报报道 4月28日是新婚姻法颁布四周年纪念日,广东省妇联举行新婚姻法实施问题研讨会,内容集中在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的认定等执法难点上,与会专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元配捉奸在屋法院未判重婚
省妇联法律援助中心最近接办了一个离婚案,林某长期包养婚外女子,妻子谭某在他们同居房里抓到两人,谭某有3个证人证明林某承认一年来供“二奶”读书、提供房屋供其居住、两人发生性关系以至堕胎的事实,甚至还有“二奶”承认“被包养”的书面文字,及两人亲密照片和结婚登记标准照、“二奶”的日记等证据,但一审法院仍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认定林某包养“二奶”的事实,更不认定两人婚外同居。现该案被发回重审,正在二审中。
法院不应只认共同生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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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研讨发现,根据新婚姻法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构成事实婚姻的认定,要看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是否举办婚礼、是否以夫妻自居等。但现实中,经常是男方与他人共同生活,生儿育女,但受害方很难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在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同样存在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
对此,与会专家建议,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应有所放宽。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比较稳定地共同生活(如有规律地发生性行为),以及有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节,就足以构成重婚罪,如果没有,即可认定为婚外同居,而不应以共同生活的时间作为限制。(祝勇 陈秋鹏)
[对话]咨询师:全面看待婚外情
记者:咨询、服务的对象有哪些人?
章枫:对于介入别人婚姻的第三者,以及有婚外情的妻子或丈夫,都是我们服务的对象。
此外,曾受婚外情的困扰而希望重建婚姻关系的夫妇也是咨询服务的对象。
记者:你本人对婚外情持什么观点?
章枫:当婚姻出现危机时,许多人既希望有一个新开始,但又对原有婚姻深存依恋,产生婚外情的原因有很多,例如生活环境、经济环境、思想志趣的变化改变了各自对感情的追求。没有人反对离婚后再婚,只反对未离婚去搞婚外情,我个人并不一概反对婚外情,要看具体情况而论。(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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