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源性疾病与药疗事故之我见
由于药物品种、数量增多,特别是存在不合理药现象,药源性疾病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其危害性仅次于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和感染性疾病。因用药导致药源性疾病,一方面使病人雪上加霜,增加痛苦和遭受不必要的伤害,导致病人健康相关生存质量恶化,甚至威胁病人生命;另一方面,医治药源性疾病需要耗费一定的医疗资源,有形地加重国家、社会和病人的经济负担。同时,随着人们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用药知识逐渐丰富,由药源性疾病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有些纠纷已构成了药源性医疗事故。原来的药疗事故是这样规定的:因用药不当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称为药疗事故。国家虽对药疗事故未给出新的概念,但笔者以为该概念有些不严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本人损害的事故。上述所称的“规范”、“常规”具体到药品经营领域应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临床用药须知》、《新编药物学》中及一些与药物相关的诊疗护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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