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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心脏起搏器每台都有“身份证”
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8日 新华社
     据新华社讯记者近日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了解到,质检

    总局指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心脏起搏器实施合格评定,合格评定后方可销售使用。从6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

    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心脏起搏器不得销售、使用。

    公告说,进口心脏起搏器是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自2005年6

    月1日起,合格评定后的每台进口心脏起搏器,均随货附有《入境货

    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检测报告》原件,使用者在购买使用时,应向经销者索要这两份原件,并核对确认货证一致。同时,每台产品

    上应标注有“CCC”认证标志。

    质检总局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从2005年6月1日起,对进口心脏起搏器逐件实施检验,逐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检测报告》的合格评定,并对进口心脏起搏器核查强制性产品认

    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通知还要求,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心脏

    起搏器不得销售、使用。指定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作销毁或退运处理。

    目前,质检总局已指定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上海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为进口心脏起搏器的指定检验检疫机构。其他任何检验检疫机

    构不得违规受理进口心脏起搏器的进口报检和委托检测工作,不得出

    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