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药品交易规范日渐明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规定》即将出台
药品电子商务,是指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服务活动。药品电子商务旨在通过互联网电子平台,建立起医药生产企业、物流、医院(药房、药库)直接的联系,使医药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三流合一”,从而达到降低费用、提高效率的目的。
记者日前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了解到,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规定》(以下简称《审批规定》),正在紧锣密鼓地酝酿出台。在这个即将出台的《审批规定》中,医药生产、批发、零售和第三方物流企业都将被首次纳入电子商务经营监管范畴。
网上交易挡不住的市场潮流
今天,在百度搜索引擎键入“医药网站”四个字,会出现数百个网址。这些网站除了发布健康信息外,几乎都搭建了交易服务平台。许多企业也通过网络与客户进行虚拟交易。
, http://www.100md.com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利用网络传播信息、进行网上虚拟交易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对于医药这个特殊行业来说,互联网则像布满雷区的危险地带,SFDA对于网上药品交易服务一直采取谨慎态度。
2004年7月8日,SFDA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禁区的松动。这个办法不但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也得到了美国FDA的赞誉。
但据了解,截至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进行明确的规范。而此次即将出台的《审批规定》,无疑是对我国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管理的一次明确。SFDA官员表示,新规定将给企业网上药品交易服务一个合乎法律的说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网上禁止卖药,所有涉药网站都要经过审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SFDA下决心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进行规范,并积极推进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
实际上,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已经有8年的历史,去年全国网上电子订单的金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2000年,药品集中招投标政策出台后,招标采购范围逐年扩大,去年医用耗材已经打破省的界限,进行了8省市的联合招标。在此过程中,电子商务无疑是其最基本的保障条件之一,离开了电子商务,大规模的招标采购将无法实现。据了解,目前浙江省已经在着手建立网上药品交易管理办法,天津的药品招投标则开始全面转向网上交易。
, 百拇医药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医药物流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宪法认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蓬勃发展,除了招标政策的推动外,另一个关键点是卖方的集约化程度较低,信息流分散。“电子商务一般分为全国性、行业性和区域性三个层次。现在国内全国性的电子商务还没有出现,行业性的电子商务还很少,现有的大多为区域性的,规模小而混乱。在这种情况下,规范就显得非常迫切。最近国务院出台的412号令鼓励建立行业性医药电子商务,而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也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李宪法说。
《审批规定》给药品网上交易一个有章可依的说法
目前,许多医药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在宣传企业形象、产品的同时,也方便了与客户的沟通,甚至可以直接接收电子订单进行交易,这种行为作为产品营销的一种辅助手段,比传统的电话、传真更为便捷,也是信息化在企业的体现。然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子订单、电子合同是被禁止的。去年,SFDA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1000多家涉药网站取得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而据专家预测,我国B2B(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医药电子商务交易额近三年增长速度达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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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信息广告监督处处长邢勇说,针对这种情况,这次的《审批规定》将把企业也包括进来,审批将构建三个层面的架构:第一个层面是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B2B);第二个层面是零售企业(B2C);第三个层面是第三方中介。我们想给企业网上交易一个有法律依据的说法,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将重点考虑其实力和公正性、可靠性。但是,“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构建行业性的交易平台”,并不意味着每个企业都能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资格。
记者了解到,《审批规定》中对三个架构有如下说明:1.第三方中介机构只进行工业、商业、医院交易的撮合,不涉及资金的交割,不允许做配送。2.生产和批发企业过去不允许签订电子合同,现在可以下订单,签合同,但是只能卖自己的产品。3.连锁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面对终端,但是不允许销售处方药。
各方热议网上交易合法化
在医药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网上药品交易的合法化无疑给企业营销打开了一条新的通路。
, 百拇医药
有业内人士曾算过这样一笔账,如果药品流通实现全过程电子商务化,物流环节的成本至少可以降低30%。而医药电子商务通过开放平台使药品流通透明化,也有利于减少或消除医药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同时,电子商务也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现全球采购、全球分销的一种重要手段。
但应该正视的是,尽管电子商务表面上看红红火火,实际上,国内医药电子商务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信息流与资金流、物流的电子商务化尚未统一起来,即使是国家最早试点的8家医药电子商务试点单位的经营状况也是举步维艰(本报曾做过相关报道)。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审批规定》的意义何在?
“有规定总比没有规定好,这个《审批规定》的意义在于监管部门开始直面药品的互联网交易,将交易行为规范起来,这非常必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计算机科学系教授罗晓沛说。
企业对于即将出台的《审批规定》显然非常关注,“我们集团有十几个法人单位,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许多都是通过网络来完成,这种集团内部的业务算不算网上交易?”同仁堂药业的一位工作人员提出了质疑。
, http://www.100md.com
按照SFDA的解释,众多企业都在审批范畴,如果不经审批就将被视为不合法。
记者看到,《审批规定》的意见稿对于交易平台的硬件设施和分支机构、人员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个要求对于企业来说有点高,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又低了。”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中心的高级工程师葛路说,但他同时也明确表示,北医股份是会申报的,因为“尽管企业通过审批会投入一部分资金,但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这样的资格,电子商务一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谁先进入机会就是谁的。”
中国医药集团信息部一位业务主管则认为,《审批规定》对于生产企业的意义不大。他说:“目前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都是宣传性的,业务往来是定向的,企业没有更多的精力做网站。《审批规定》对于零售企业可能更有意义,因为网上药店目前是被禁止的。”
李宪法认为,对于不同的管理对象,《审批规定》应该区别对待,全国性、行业性和区域性电子商务显然在软硬件设施和管理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邢勇说:“对于网上药品交易的审批管理尚无经验可循,我们也在摸索,希望企业和专家学者多提意见,SFDA会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修改。”
建立全国性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还需要完善的药品编码系统,据悉,目前这项工作也在同步进行,预计将于今年6月中下旬完成全国性的药品编码工作。记者还注意到,《审批规定》的意见稿中并没有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网上交易。, http://www.100md.com
记者日前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了解到,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规定》(以下简称《审批规定》),正在紧锣密鼓地酝酿出台。在这个即将出台的《审批规定》中,医药生产、批发、零售和第三方物流企业都将被首次纳入电子商务经营监管范畴。
网上交易挡不住的市场潮流
今天,在百度搜索引擎键入“医药网站”四个字,会出现数百个网址。这些网站除了发布健康信息外,几乎都搭建了交易服务平台。许多企业也通过网络与客户进行虚拟交易。
, http://www.100md.com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利用网络传播信息、进行网上虚拟交易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对于医药这个特殊行业来说,互联网则像布满雷区的危险地带,SFDA对于网上药品交易服务一直采取谨慎态度。
2004年7月8日,SFDA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禁区的松动。这个办法不但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也得到了美国FDA的赞誉。
但据了解,截至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进行明确的规范。而此次即将出台的《审批规定》,无疑是对我国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管理的一次明确。SFDA官员表示,新规定将给企业网上药品交易服务一个合乎法律的说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网上禁止卖药,所有涉药网站都要经过审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SFDA下决心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进行规范,并积极推进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
实际上,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已经有8年的历史,去年全国网上电子订单的金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2000年,药品集中招投标政策出台后,招标采购范围逐年扩大,去年医用耗材已经打破省的界限,进行了8省市的联合招标。在此过程中,电子商务无疑是其最基本的保障条件之一,离开了电子商务,大规模的招标采购将无法实现。据了解,目前浙江省已经在着手建立网上药品交易管理办法,天津的药品招投标则开始全面转向网上交易。
, 百拇医药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医药物流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宪法认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蓬勃发展,除了招标政策的推动外,另一个关键点是卖方的集约化程度较低,信息流分散。“电子商务一般分为全国性、行业性和区域性三个层次。现在国内全国性的电子商务还没有出现,行业性的电子商务还很少,现有的大多为区域性的,规模小而混乱。在这种情况下,规范就显得非常迫切。最近国务院出台的412号令鼓励建立行业性医药电子商务,而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也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李宪法说。
《审批规定》给药品网上交易一个有章可依的说法
目前,许多医药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在宣传企业形象、产品的同时,也方便了与客户的沟通,甚至可以直接接收电子订单进行交易,这种行为作为产品营销的一种辅助手段,比传统的电话、传真更为便捷,也是信息化在企业的体现。然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子订单、电子合同是被禁止的。去年,SFDA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1000多家涉药网站取得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而据专家预测,我国B2B(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医药电子商务交易额近三年增长速度达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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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信息广告监督处处长邢勇说,针对这种情况,这次的《审批规定》将把企业也包括进来,审批将构建三个层面的架构:第一个层面是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B2B);第二个层面是零售企业(B2C);第三个层面是第三方中介。我们想给企业网上交易一个有法律依据的说法,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将重点考虑其实力和公正性、可靠性。但是,“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构建行业性的交易平台”,并不意味着每个企业都能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资格。
记者了解到,《审批规定》中对三个架构有如下说明:1.第三方中介机构只进行工业、商业、医院交易的撮合,不涉及资金的交割,不允许做配送。2.生产和批发企业过去不允许签订电子合同,现在可以下订单,签合同,但是只能卖自己的产品。3.连锁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面对终端,但是不允许销售处方药。
各方热议网上交易合法化
在医药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网上药品交易的合法化无疑给企业营销打开了一条新的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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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内人士曾算过这样一笔账,如果药品流通实现全过程电子商务化,物流环节的成本至少可以降低30%。而医药电子商务通过开放平台使药品流通透明化,也有利于减少或消除医药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同时,电子商务也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现全球采购、全球分销的一种重要手段。
但应该正视的是,尽管电子商务表面上看红红火火,实际上,国内医药电子商务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信息流与资金流、物流的电子商务化尚未统一起来,即使是国家最早试点的8家医药电子商务试点单位的经营状况也是举步维艰(本报曾做过相关报道)。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审批规定》的意义何在?
“有规定总比没有规定好,这个《审批规定》的意义在于监管部门开始直面药品的互联网交易,将交易行为规范起来,这非常必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计算机科学系教授罗晓沛说。
企业对于即将出台的《审批规定》显然非常关注,“我们集团有十几个法人单位,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许多都是通过网络来完成,这种集团内部的业务算不算网上交易?”同仁堂药业的一位工作人员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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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SFDA的解释,众多企业都在审批范畴,如果不经审批就将被视为不合法。
记者看到,《审批规定》的意见稿对于交易平台的硬件设施和分支机构、人员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个要求对于企业来说有点高,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又低了。”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中心的高级工程师葛路说,但他同时也明确表示,北医股份是会申报的,因为“尽管企业通过审批会投入一部分资金,但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这样的资格,电子商务一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谁先进入机会就是谁的。”
中国医药集团信息部一位业务主管则认为,《审批规定》对于生产企业的意义不大。他说:“目前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都是宣传性的,业务往来是定向的,企业没有更多的精力做网站。《审批规定》对于零售企业可能更有意义,因为网上药店目前是被禁止的。”
李宪法认为,对于不同的管理对象,《审批规定》应该区别对待,全国性、行业性和区域性电子商务显然在软硬件设施和管理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邢勇说:“对于网上药品交易的审批管理尚无经验可循,我们也在摸索,希望企业和专家学者多提意见,SFDA会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修改。”
建立全国性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还需要完善的药品编码系统,据悉,目前这项工作也在同步进行,预计将于今年6月中下旬完成全国性的药品编码工作。记者还注意到,《审批规定》的意见稿中并没有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网上交易。,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