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自我保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我保护,能力,1《条例》带来法规变化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了新依据,2加强防范、积极应对
【摘要】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出台了新一政策:即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管理职能;医疗事故内涵扩大,医疗主体责任加重;强调知情权,加大透明度;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变补偿为赔偿;卫生行政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针对以上变化,我们应当加强防范,积极应对:通过严格规范管理,防患于未然;依法办事,落实患方知情权;建立完善的资料收集、保管制度;健全患方签字制度;坚持职业情操培养和基本功训练;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关键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自我保护 能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第351号国务院令颁布,今年9月1起正式实施,同时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废止。这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大事件,它标志着医疗事故处理随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加入“世贸”,已逐步走向国际惯例和法制轨道。
1 《条例》带来法规变化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了新依据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对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了重大改革。
1.1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管理职能 《条例》第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五条,从法规的高度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职业道德予以规定,并将其作为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必然要求。同时强调了医疗机构在预防医疗事故发生过程中应承担的管理责任,要求必须把经常性的教育和管理放在预防医疗事故的首位;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制订防范处理预案;在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1.2 医疗事故内涵扩大,医疗主体责任加重 《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下简称违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规定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违规和造成伤害两个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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