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历史演变及法律地位
“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安逸死亡”、“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现指有意引致一个人的死亡作为提供他的医疗的一部分,有时也译为“无痛致死术”。在1985年出版的《美国百科全书》中,把安乐死称为“一种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现在,人们通常对安乐死的认识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安乐死的分类方法较多,其限定词有主动、被动、积极、消极、直接、间接、自愿、非自愿等。通常人们把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两类。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如采用药物或其他办法主动结束痛苦的生命。这也称积极或直接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也称消极或间接安乐死。有时狭义的安乐死,即无痛致死术,是指主动安乐死。一般所说的安乐死则包括这两者。安乐死并不是新问题,在史前时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在古希腊、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及残废人“自由辞世”。17世纪以前,euthanasia是指“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17世纪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他的著作中则越来越把eu-thanasia用来指医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甚至加速死亡。他认为,长寿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安乐死也是医学技术的必要领域。科罗纳罗(L Cornaro)在历史上第一个主张被动安乐死,或“任其死亡”。摩尔(T More)在《乌托邦》中提出有组织的安乐死。此外,还提出了“节约安乐死”的概念。休谟说,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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