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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医疗侵权案件不宜使用公平责任原则
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19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5年第18期
     近来偶尔翻阅报纸,见某地一案例:患者刘某因支气管哮喘在被告医院复诊,注射处方药物胎盘组织液2支后,黄某突然出现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并无过失行为,黄某的过敏反应属于概率极小的临床意外。黄某之妻诉之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并没有过错,但是应根据民法公平责任原则负担患者的部分损失。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无独有偶,河南、江苏等地也出现了类似的案例。

    笔者以为,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在没有明确证据表明,或者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及其适用

    何谓“公平责任”?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下,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公平责任来源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具体的几种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况,从而使公平责任原则成为民法中的一项具体归则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体现,但也并非由法官完全自由裁量,它也有使用的规则:首先,必须是在确实无法确定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就要求法官首先必须明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情况。其次,法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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