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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0086
药品“装量”不足应如何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21日 《中国医药报》2005.05.21
     某药品A外包装标明每袋24片装,但实际有的只装了8片,甚至有的只装了2片。对这种情况能否直接按劣药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中产生了不同看法。这是一个较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本版就此展开讨论,希望对执法人员有所启发。

    ——编者按

    观点一:不能直接按劣药论处

    ■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笔者认为,应当看“药品A装量不够”这种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受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装量不够”能否按劣药论处呢?从片剂药品“国家药品标准”来看,不存在装量的问题,只有“重差”是否符合规定。而“重差”是取多少片药品来测定每一片是否符合规定。抽验并不能解决这种“装量不够”的问题。而药品管理法律规范也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仅就该片剂药品装量不够而言,消费者与经营者及生产者的法律关系不受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笔者认为,应当建议消费者到有关部门投诉处理。若认为其有假劣药品嫌疑,也可进行抽验,看是否有假、劣质量问题(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假冒者生产时造成的)。

    四川省资中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陈兴国

    ■依《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为好

    笔者认为不宜适用《药品管理法》把A药品认定为劣药。因为在药品标准中,片剂或胶囊剂的规格一般是指药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并不包括药品最小包装内的装量。每个最小包装中的装量,是由厂家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的,需要报省级药监部门备案,但药品标准中并不收录。对装量不足的药品抽验,按照药品标准检验未必不合格;如果按照装量不足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又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宜将此类药品认定为劣药。

    笔者认为,可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药品管理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是特鸱ㄓ胍话惴ǖ墓叵担诙砸┢分柿考喽焦芾砩希Φ庇?br>先适用特别法《药品管理法》。但是,对于装量不足这一问题,《药品管理法》并无明确规定,这就有必要适用一般法《产品质量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装量不足的药品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辰分局 赵健新

    ■此“装量”非彼“装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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