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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71407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26日 中国药学会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所称的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何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我国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这是即将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条例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信息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