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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预防接种不得擅自进行
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30日 《家庭医生报》 2005年第22期(总第1007期 2005.05.30)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实施该《条例》,依法做好预防接种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通知指出,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在实施第一类疫苗的接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通知还要求,接种单位实施接种第二类疫苗要按照免疫规程、指导原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建议,科学、规范地实施接种,不得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接种第二类疫苗。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应当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百拇医药(王卓伟 新华社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