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发现地有无处罚权
[案例]\,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0月22日,A县某药店老板龚某到B县购药,在返回途经C县时,被C县药监执法人员发现。经查,该药店所购的货值金额为324元的中成药出自B县某药材站,而该药材站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显然,该药店具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因此,C县药监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 http://www.100md.com
[分歧]\, http://www.100md.com
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药监部门有无处罚权,执法人员就此产生了两种意见。\, http://www.100md.com
第一种意见认为,C县药监部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而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发现地和结果地,也即违法行为实施地、发现地和结果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均有权管辖。龚某的违法行为在C县药监部门管辖区域内发现,所以C县药监部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http://www.100md.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C县药监部门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由C县药监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药监部门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该法律中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没有包括违法行为发现地。本案中,某药店的违法行为虽然在C县被发现,但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并非在C县,因此C县药监部门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管辖。\, http://www.100md.com
(案例提供:江西省分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郭霞)\, http://www.100md.com
[评析]\, http://www.100md.com
管辖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在事务、时间、地域和级别等方面所受的限制,它是行政权限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确定管辖权的目的在于便于合理配置行政权,使各行政主体都能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地履行行政职责。事务管辖权是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务的主管权,它是在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此行政主体与彼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权是享有事务管辖权的同级行政主体在行政权限上的分工,即哪一个地方的行政主体有权管这事。无论是超越事务管辖权的范围还是超越地域管辖权的范围,整个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 http://www.100md.com
从本案来看,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C县药监部门对龚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它具有事务管辖权,不存在违法的情况。其次就是地域管辖权的问题。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看,“行政处罚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就管辖问题规定例外情况。那么,如何认识“违法行为发生地”就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充其量将其解释为违法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而很难将其解释为发现地。在本案中,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同一的,都是在B县。虽然违法状态持续存在,但是发生只是在购进之际。有地域管辖权的主体只能是B县药监部门。\, http://www.100md.com
笔者认为,界定管辖权的标准应该考虑两个基本因素,其一是在各行政主体之间合理分工以充分发挥各行政主体的机能,其二是便利行政主体发挥其功能以实现行政目的。因而,建议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修改为“违法行为地”甚至是将违法行为的发生、实施、结果以及发现都规定进去。当然,在目前的情况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C县药监部门是没有地域管辖权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C县药监部门就可以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无所作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监部门负有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的职责。发现了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药监部门即负有查处之责。在自己没有地域管辖权的情况下,应该及时通知并协助有权管理的部门进行处理,甚至可以采取一定措施(例如扣押)便于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进行查处。这是其需要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一个行政的协助义务。在本案中,C县药监部门可以通知B县药监部门,并采取措施暂时扣押违法购进的药品。这样,就可以既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又能确保《药品管理法》目的的实现。\, http://www.100md.com
(案例评析:北京大学法学院 王贵松)(王贵松 )
2003年10月22日,A县某药店老板龚某到B县购药,在返回途经C县时,被C县药监执法人员发现。经查,该药店所购的货值金额为324元的中成药出自B县某药材站,而该药材站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显然,该药店具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因此,C县药监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 http://www.100md.com
[分歧]\, http://www.100md.com
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药监部门有无处罚权,执法人员就此产生了两种意见。\, http://www.100md.com
第一种意见认为,C县药监部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而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发现地和结果地,也即违法行为实施地、发现地和结果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均有权管辖。龚某的违法行为在C县药监部门管辖区域内发现,所以C县药监部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http://www.100md.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C县药监部门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由C县药监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药监部门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该法律中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没有包括违法行为发现地。本案中,某药店的违法行为虽然在C县被发现,但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并非在C县,因此C县药监部门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管辖。\, http://www.100md.com
(案例提供:江西省分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郭霞)\, http://www.100md.com
[评析]\, http://www.100md.com
管辖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在事务、时间、地域和级别等方面所受的限制,它是行政权限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确定管辖权的目的在于便于合理配置行政权,使各行政主体都能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地履行行政职责。事务管辖权是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务的主管权,它是在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此行政主体与彼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权是享有事务管辖权的同级行政主体在行政权限上的分工,即哪一个地方的行政主体有权管这事。无论是超越事务管辖权的范围还是超越地域管辖权的范围,整个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 http://www.100md.com
从本案来看,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C县药监部门对龚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它具有事务管辖权,不存在违法的情况。其次就是地域管辖权的问题。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看,“行政处罚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就管辖问题规定例外情况。那么,如何认识“违法行为发生地”就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充其量将其解释为违法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而很难将其解释为发现地。在本案中,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同一的,都是在B县。虽然违法状态持续存在,但是发生只是在购进之际。有地域管辖权的主体只能是B县药监部门。\, http://www.100md.com
笔者认为,界定管辖权的标准应该考虑两个基本因素,其一是在各行政主体之间合理分工以充分发挥各行政主体的机能,其二是便利行政主体发挥其功能以实现行政目的。因而,建议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修改为“违法行为地”甚至是将违法行为的发生、实施、结果以及发现都规定进去。当然,在目前的情况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C县药监部门是没有地域管辖权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C县药监部门就可以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无所作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监部门负有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的职责。发现了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药监部门即负有查处之责。在自己没有地域管辖权的情况下,应该及时通知并协助有权管理的部门进行处理,甚至可以采取一定措施(例如扣押)便于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进行查处。这是其需要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一个行政的协助义务。在本案中,C县药监部门可以通知B县药监部门,并采取措施暂时扣押违法购进的药品。这样,就可以既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又能确保《药品管理法》目的的实现。\, http://www.100md.com
(案例评析:北京大学法学院 王贵松)(王贵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