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医药 > 中医药快讯 > 中国医药报 > 正文
编号:10629879
种植防风查处中如何认定其假劣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4日 《中国医药报》2005.06.04
     问:山西省药检所在对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辖区内某医疗机构所使用中药防风的抽检中,检验其性状及显微特征不符合规定,系种植防风。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对其依法查处时,该医疗机构提出了异议,认为《药品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保护野生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因而在野生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使用种植中药材完全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而药检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收载的防风为野生防风,而种植防风从性状看来确实与野生防风不同,其究竟能否使用?执法人员在查处中,如何认定其假劣?}l, http://www.100md.com

    ——山西省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慧斌}l, http://www.100md.com

    答:上述问题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中药材是药品中的一个特殊种类,目前,在我国药品监管中并没有对中药材的种植实行许可管理制度。一些中药材种植企业销售本企业种植的中药材,也不需要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此,上述所说的某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认为其使用种植中药材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这是有道理的。}l, http://www.100md.com

    但是,使用药品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明确规定了“防风”的国家药品标准,无论是“野生防风”还是“种植防风”,都必须达到此标准的要求。因此,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其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防风”成分不符的,应认定为假药;根据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其成分的含量不符合“防风”的国家药品标准,应认定为劣药。}l, http://www.100md.com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司 罗杰)(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