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解剖在近代中国的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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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0日
【摘要】人体解剖在近代中国实施,经历了艰难的历程。当时内务部前后颁布的两个解剖尸体规则,有划时代的意义。西医界人士曾组织解剖有志会,也有四人立下遗嘱,死后愿捐献遗体以供解剖,但实施起来仍很困难,可供解剖的尸体少得可怜。究其原因,封建伦理观念仍是最大障碍。法律的不完善,也不利于解剖的实施。
人体解剖在近代中国的兴起是西医学植根于中国的重要标志,也是西医学在中国发展的重要基础。人体解剖在近代中国的实施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艰难的过程。本文试图叙述这一过程并剖析阻碍尸体解剖施行的社会思想因素,以求正于大家。
一、两个尸体解剖规则的颁布
鸦片战争前后,西医学开始传入中国。作为西医学的基础学科-人体解剖学也开始传入中国。1900年以前,尸体解剖由外国人实施,可供解剖的尸体极少。1900年以后,中国人开始介绍西医解剖学,以丁福保最为系统。他于1903年任京师大学译学馆生理学教授。在教学过程中,认识到解剖学译名驳杂,给研究者带来诸多不便,于是撰《解剖学生理学译异名同表》,把教会医院旧译和新译的解剖书及日本近出解剖书,同西人原文比较对列约1500条,在《医学世界》上连续登载。同时登载的还有汪惕予译述的《解剖学生理学大意合缩》。丁福保、汪惕予的西医解剖启蒙,对我国解剖学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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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以动物尸体解剖来向国人作解剖启蒙的。1909年,江西教育总会公立图书品物陈列馆为一头病犬当众开刀治疗,向众人讲解狗的生理结构,以期通过此举让人们从侧面来了解人体生理结构,同时也向国人灌输解剖学知识,可谓用心良苦。执刀者却不是中国人,而是日本医士。即使这样,消息传出,轰动一时,“绅商学界到者四百余人。”
有识之士丁福保意识到纸上谈兵的局限性,呼吁“不但研究解剖之理论,并宜施诸实行焉。”“是非法部专家案奏准,以后凡囚尸无家族请收者,一律听候地方官立医学堂医院请领解剖不可。”一部由国家制订的解剖规则的颁布被提到日程上来。
1912年11月22日,北京医学专科学校校长汤尔和上书教育部,要求提出法案准予实行解剖。在其直接推动下,1913年11月22日,内务部颁布了解剖条例,它是作为内务部第51号部令被庄严颁布的。这是解剖史上的大事,学者欢呼雀跃,西医前辈伍连德称“殊为我国医界前途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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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条例共有五条,规定了可供解剖的四种尸体。其中第一条曰:“医士对于病死体,得剖视其患部,研究病源,但须得该死体亲属之同意并呈明地方官,始得执行。”
由于解剖条例太简单,1914年4月22日,内务部又颁布了《解剖规则施行细则》。第一条曰:“凡国立公立及教育部认可各医校,及地方病院经行政官厅认为组织完全,确著成效者,其医生皆得在该校,该院内执行解剖。”全文开头既规定了可执行解剖的医学院范围,比解剖条例严格、完备。下面几条重点规定向司法机关领取尸体的手续,及对解剖过的尸体的处理办法。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1929年5月13日,内政部颁布了第二个解剖尸体规则。全文共13条,第一条仍是规定可执行解剖的医学校范围,对“愿供学术研究,以遗嘱付解剖之尸体”的规定,仍须得其亲属之同意,并呈请该管地方行政官署,这与第一个解剖规则一致,只是稍有进步,“地方官署接收前项呈请,须于十二小时内处理之。”
1933年,又颁布了《卫生署修正解剖尸体规则草案》和《修正解剖尸体规则》,使第二个尸体解剖规则更完善、更周密,其中规定所有尸体解剖都必须报告官署,解剖报告呈上六小时后,即可解剖。
近代两个尸体解剖规则,在保全尸首风气盛行、不重解剖的中国的颁布,无疑有深远的意义。它表明尸体解剖作为一项医学实践活动,开始得到官方承认和保护,为中国西医学特别是解剖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颁布本身是对封建伦理观念的一次大挑战,对改变人们的旧观念,接受西方科学知识,是一个强烈的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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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解剖在近代中国的兴起是西医学植根于中国的重要标志,也是西医学在中国发展的重要基础。人体解剖在近代中国的实施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艰难的过程。本文试图叙述这一过程并剖析阻碍尸体解剖施行的社会思想因素,以求正于大家。
一、两个尸体解剖规则的颁布
鸦片战争前后,西医学开始传入中国。作为西医学的基础学科-人体解剖学也开始传入中国。1900年以前,尸体解剖由外国人实施,可供解剖的尸体极少。1900年以后,中国人开始介绍西医解剖学,以丁福保最为系统。他于1903年任京师大学译学馆生理学教授。在教学过程中,认识到解剖学译名驳杂,给研究者带来诸多不便,于是撰《解剖学生理学译异名同表》,把教会医院旧译和新译的解剖书及日本近出解剖书,同西人原文比较对列约1500条,在《医学世界》上连续登载。同时登载的还有汪惕予译述的《解剖学生理学大意合缩》。丁福保、汪惕予的西医解剖启蒙,对我国解剖学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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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以动物尸体解剖来向国人作解剖启蒙的。1909年,江西教育总会公立图书品物陈列馆为一头病犬当众开刀治疗,向众人讲解狗的生理结构,以期通过此举让人们从侧面来了解人体生理结构,同时也向国人灌输解剖学知识,可谓用心良苦。执刀者却不是中国人,而是日本医士。即使这样,消息传出,轰动一时,“绅商学界到者四百余人。”
有识之士丁福保意识到纸上谈兵的局限性,呼吁“不但研究解剖之理论,并宜施诸实行焉。”“是非法部专家案奏准,以后凡囚尸无家族请收者,一律听候地方官立医学堂医院请领解剖不可。”一部由国家制订的解剖规则的颁布被提到日程上来。
1912年11月22日,北京医学专科学校校长汤尔和上书教育部,要求提出法案准予实行解剖。在其直接推动下,1913年11月22日,内务部颁布了解剖条例,它是作为内务部第51号部令被庄严颁布的。这是解剖史上的大事,学者欢呼雀跃,西医前辈伍连德称“殊为我国医界前途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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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条例共有五条,规定了可供解剖的四种尸体。其中第一条曰:“医士对于病死体,得剖视其患部,研究病源,但须得该死体亲属之同意并呈明地方官,始得执行。”
由于解剖条例太简单,1914年4月22日,内务部又颁布了《解剖规则施行细则》。第一条曰:“凡国立公立及教育部认可各医校,及地方病院经行政官厅认为组织完全,确著成效者,其医生皆得在该校,该院内执行解剖。”全文开头既规定了可执行解剖的医学院范围,比解剖条例严格、完备。下面几条重点规定向司法机关领取尸体的手续,及对解剖过的尸体的处理办法。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1929年5月13日,内政部颁布了第二个解剖尸体规则。全文共13条,第一条仍是规定可执行解剖的医学校范围,对“愿供学术研究,以遗嘱付解剖之尸体”的规定,仍须得其亲属之同意,并呈请该管地方行政官署,这与第一个解剖规则一致,只是稍有进步,“地方官署接收前项呈请,须于十二小时内处理之。”
1933年,又颁布了《卫生署修正解剖尸体规则草案》和《修正解剖尸体规则》,使第二个尸体解剖规则更完善、更周密,其中规定所有尸体解剖都必须报告官署,解剖报告呈上六小时后,即可解剖。
近代两个尸体解剖规则,在保全尸首风气盛行、不重解剖的中国的颁布,无疑有深远的意义。它表明尸体解剖作为一项医学实践活动,开始得到官方承认和保护,为中国西医学特别是解剖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颁布本身是对封建伦理观念的一次大挑战,对改变人们的旧观念,接受西方科学知识,是一个强烈的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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