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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民族医药一席之地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10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354期
     吴有才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近两年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组织专家在广西、云南、贵州等地调研,遇到一些民族的民间医药人员,反映他们的行医资格被取缔,新的考试录用制度又偏于西医,有的地方根本没有组织过民族医的考试,或者推说除了藏、蒙、维医以外,国家没有其他民族医考试等等。总之,在医学科学现代化的大潮中,有的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民族医“不科学”、“没有用”、“太落后”、不符合国家颁布的《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是自然而“合法”地把它们取缔了。这样,老的民族医被取缔,新的民族医培养不出来,导致民族医药的“根苗”从此断绝。中央、国务院要求民族医药“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民族医药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它的存在和发展受到《宪法》、《民族自治法》、《中医药条例》的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各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大部分地区属于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缺医少药情况比较严重,对民族民间医药的依赖程度也比较高。但各民族的传统医药发展并不平衡,保留和继承的程度也不一样。

    由于国家的卫生政策、中医药政策、医药政策在民族地区贯彻执行不可能“一般粗”,更不能“一刀切”,所以国家法规也允许在大原则下变通执行,制定因地制宜的措施: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制订法规的时候,要考虑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民族医药留有余地;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在贯彻国家法规的时候,可以制订“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作出适合本地区的具体规定。我们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药卫生事业,就必须根据国情民情,考虑到幅员广阔、人口和民族众多、中西部经济文化显著差异以及既有现代医学又有传统医药等因素和特点。当国家政策与本地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时候,制定“实施细则”是十分必要的。问题在于,制定“实施细则”,需要调查熟悉本地情况,正确掌握政策幅度,动脑筋、想办法,要付出大量的心血和劳动。但实际情况是,与其辛辛苦苦地起草具体措施,还不如照本宣科地执行现成法规。即使国家法规在不太适合当地情况,也容易推卸责任。如果具体措施受到非议,很可能“出力不讨好”,所以,宁可把民族医药的问题顶着、搁着、拖着,一直到“老草医死了、小草医走了、山里的草黄了、群众的心凉了”才万事大吉。这种做法,丢失了民族传统医药,加重了群众缺医少药的弊端,挫伤了人民对传统文化的感情,影响了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这是个大问题。

    因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和各民族地区都能实事求是地对待民族医药,站在继承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度,耐心倾听民族医药人员的呼声,充分考虑民族医药人员的合理要求,尊重民族医药人员的合法权利。真正做到“中西医并重”,把民族医药作为我国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发扬光大,使民族医药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