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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 求实 求严 求高——解读《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11日 《中国医药报》2005.06.11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会对保健食品行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内容作了修改和增补?哪些问题需要重点说明?记者为此于近日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有关负责人。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办发[2003]31号)明确,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保健食品审批职能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9月与卫生部进行了保健食品的职能移交,并于2003年10月10日开始开展保健食品的受理审批工作。截至2004年5月31日,该局共受理新产品的注册申请1160个和变更申请302个。经审查,共批准了703个新产品注册申请和230个变更申请。同时,在全面总结保健食品审批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该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卫生部过去制定的有关保健食品审批的法规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起草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我国对保健食品实行审批制度,依据的是1995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依据该条款,卫生部先后制定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促进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保健食品产业迅猛发展,保健食品的注册申报量急剧增长,给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有的有关保健食品审批的法规文件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亟需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批主体改变了。200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明确规定,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保健食品审批职能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3年10月开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正式履行保健食品审批职能。但是,已有的有关保健食品审批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主体均为卫生行政部门。因此,目前实际履行审批职能的主体与法规文件规定的审批主体不一致。

    二是法律背景发生了变化。2003年8月27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由于已有的有关保健食品审批的法规文件都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制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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