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安康中医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浩安康中心)和北京市丰台永南医院(以下简称永南医院)围绕永南医院是否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打起了医疗合作纠纷官司。目前,一审判决永南医院胜诉,浩安康中心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起因:合作因故起波澜
2003年10月22日,浩安康中心与永南医院签订了合作5年的医疗合作协议书,协议规定,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合作模式,永南医院向浩安康中心提供医院的行医执照、图章及经营场所,并仍享有医院的所有权并负责监督医院的经营活动;浩安康中心享有医院经营权,合作期间负责医院的改造、宣传以及永南医院指定的医院有关人员工资,同时必须向北京紫辰华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赞助费用,具体交纳方式为第一至第三年,每年支付70万元,第四年为75万元,第五年为80万元,第一年按季支付,以后每半年支付一次。同时,双方还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了合作期间双方各自的负责人,规定医院所获的利润,双方按五五分成。两个协议都约定了合同不能执行时,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协议签订后,浩安康中心支付给永南医院20万元的赞助费,并且投入了9495.76元对医院进行改造。在对医院进行施工改造过程中,经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咨询,浩安康中心发现永南医院隐瞒了医院属于拆迁改造范围的事实。为此,浩安康中心不再支付赞助费。
2004年6月3日,永南医院以浩安康中心严重违反协议为由将浩安康中心起诉至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要求终止其与浩安康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同时要求浩安康支付赞助费、房租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给付药品费用、违约费等,共计1157600.79元。
接到永南医院的起诉后,浩安康中心随即向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同时要求永南医院返还支付的赞助费、礼品费用共计21万元。
■案件焦点:是否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浩安康中心为什么反诉要求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呢◇
浩安康中心在反诉状中称:乙方(浩安康中心)向北京紫辰华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电视栏目提供赞助费、工作人员工资等,协议内容十分清楚地说明了“合作”的本质就是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以及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无效合同。
为进一步证明北京紫辰华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永南医院之间的关系,浩安康中心还向法院出具了调查资料。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关于北京丰台永南医院有关情况证明”显示,永南医院由东罗园农工商联合公司及北京紫辰华实科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合办。而北京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显示:北京紫辰华实科贸有限公司系自然人股东周某出资人民币10万元、杨某出资人民币20万元、侯某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许某出资人民币10万元共同设立,法人代表为杨某;北京紫辰华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为自然人股东侯某出资人民币20万元和法人股东北京新远大商贸公司出资人民币80万元设立,法人代表为周某;北京新远大商贸公司为法人代表杨某设立。而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杨某和侯某分别以总协调人、行政副院长身份出现。因而浩安康中心认定,北京紫辰华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永南医院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利害关系,其向北京紫辰华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电视栏目提供赞助费实际上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费”,永南医院实际上是借合作之名变相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针对浩安康中心的反诉,永南医院辩称:工商档案材料与本案无关,关于向谁支付赞助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属有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永南医院与浩安康中心之间的医疗合作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有效,且随着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医疗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永南医院面临严峻的挑战,进行全方位改革,探索新的管理与经营模式,吸收投资,创建特色医疗,创造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的”;关于浩安康要求永南医院返还赞助费及礼品费用的诉讼请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协议依据,故其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浩安康中心的违约行为致使双方的合作协议终止,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永南医院与浩安康中心的医疗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驳回浩安康中心的反诉请求,浩安康中心支付永南医院赞助费、房租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给付药品费用、违约费等,共计1157600.79元。
一审判决后,浩安康中心表示不服,随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报记者 龚翔 (龚翔 )
■案件起因:合作因故起波澜
2003年10月22日,浩安康中心与永南医院签订了合作5年的医疗合作协议书,协议规定,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合作模式,永南医院向浩安康中心提供医院的行医执照、图章及经营场所,并仍享有医院的所有权并负责监督医院的经营活动;浩安康中心享有医院经营权,合作期间负责医院的改造、宣传以及永南医院指定的医院有关人员工资,同时必须向北京紫辰华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赞助费用,具体交纳方式为第一至第三年,每年支付70万元,第四年为75万元,第五年为80万元,第一年按季支付,以后每半年支付一次。同时,双方还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了合作期间双方各自的负责人,规定医院所获的利润,双方按五五分成。两个协议都约定了合同不能执行时,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协议签订后,浩安康中心支付给永南医院20万元的赞助费,并且投入了9495.76元对医院进行改造。在对医院进行施工改造过程中,经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咨询,浩安康中心发现永南医院隐瞒了医院属于拆迁改造范围的事实。为此,浩安康中心不再支付赞助费。
2004年6月3日,永南医院以浩安康中心严重违反协议为由将浩安康中心起诉至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要求终止其与浩安康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同时要求浩安康支付赞助费、房租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给付药品费用、违约费等,共计1157600.79元。
接到永南医院的起诉后,浩安康中心随即向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同时要求永南医院返还支付的赞助费、礼品费用共计21万元。
■案件焦点:是否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浩安康中心为什么反诉要求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呢◇
浩安康中心在反诉状中称:乙方(浩安康中心)向北京紫辰华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电视栏目提供赞助费、工作人员工资等,协议内容十分清楚地说明了“合作”的本质就是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以及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无效合同。
为进一步证明北京紫辰华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永南医院之间的关系,浩安康中心还向法院出具了调查资料。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关于北京丰台永南医院有关情况证明”显示,永南医院由东罗园农工商联合公司及北京紫辰华实科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合办。而北京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显示:北京紫辰华实科贸有限公司系自然人股东周某出资人民币10万元、杨某出资人民币20万元、侯某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许某出资人民币10万元共同设立,法人代表为杨某;北京紫辰华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为自然人股东侯某出资人民币20万元和法人股东北京新远大商贸公司出资人民币80万元设立,法人代表为周某;北京新远大商贸公司为法人代表杨某设立。而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杨某和侯某分别以总协调人、行政副院长身份出现。因而浩安康中心认定,北京紫辰华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永南医院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利害关系,其向北京紫辰华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电视栏目提供赞助费实际上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费”,永南医院实际上是借合作之名变相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针对浩安康中心的反诉,永南医院辩称:工商档案材料与本案无关,关于向谁支付赞助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属有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永南医院与浩安康中心之间的医疗合作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有效,且随着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医疗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永南医院面临严峻的挑战,进行全方位改革,探索新的管理与经营模式,吸收投资,创建特色医疗,创造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的”;关于浩安康要求永南医院返还赞助费及礼品费用的诉讼请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协议依据,故其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浩安康中心的违约行为致使双方的合作协议终止,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永南医院与浩安康中心的医疗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驳回浩安康中心的反诉请求,浩安康中心支付永南医院赞助费、房租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给付药品费用、违约费等,共计1157600.79元。
一审判决后,浩安康中心表示不服,随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报记者 龚翔 (龚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