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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25656
医疗契约中医方的说明义务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2005年第4期
医患方,说明义务,医患方,同意,1说明义务的性质,2说明义务的医事法制,3说明义务的内容,4说明义务的免除
     【摘要】 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必须要求医方先履行其说明义务。这样,医患之间的说明与同意才能相互结合,达到医疗的目的。本文通过对医方说明义务的发展、性质、内容等方面的阐述,说明医方的说明义务存在的作用与价值。

    关键词 说明义务 医患方 同意

    所谓说明义务,是指医方对患者详细说明其病症/检查或治疗的方法,以及伴随治疗的危险和其他责任。医方履行其说明义务,取得患者的同意,使患者得以实现自我决定权,并且也使医方所为的医疗行为具有合法性。这一制度在欧美国家被确立为informed consent,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多译为充分说明与同意,而我国习惯称为知情同意。在古希腊时期,医方处于完全的主导地位,患者是不被允许参与医疗过程的。到了中世纪,医方与患者已经可以对话了,但是这种对话仅仅是为了使患者放松心情并希望患者对自身的疾病抱以希望,在对话的过程中医方仍然处于主要地位,甚至强调医方的对话应具有欺骗性,患者只能服从医方的权威。20世纪中叶以前,也仅仅发展到要求医方说明治疗方法。

    至于说明义务的法制化,首倡于针对人体试验所提出的“纽伦堡纲领”,随后于1964年世界医师总会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完善时期在1981年的“里斯本宣言”。这一系列行动,在医学职业道德上确立了医方说明义务的地位。而将其明确为法律上医师的义务,来自于美国判例的发展。1957年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在Salgo V Leland Standford Jr university board of trustee一案中正式确立了在患者同意前医方负有对患者说明义务,即就疾病性质、治疗内容、成功几率或其他替代疗的途径,应尽可能的以容易理解的语言向患者解释说明。

    之所以会有医方说明义务的产生,究其本质是在于应将患者定位为治疗行为的主体。正确地看待患者的主体地位,才能充分地实现对患者的尊重,使其更好地行使自我决定权。并且意识到患者与医方建立医疗契约,是希望医方能为其解除病痛、恢复健康,而不是将自己的全部交付给医方,因而,患者有在接受治疗之前,根据医方对治疗行为的说明,决定是否接受治疗的权利。这就是说明义务的基础。

    1 说明义务的性质

    在我们探讨医方的说明义务之前,必须明确医患之间的关系如何。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医患之间应是一种契约关系。毫无疑问,在这一契约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医方的治疗义务。那么由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说明义务又应如何定性呢?有些学者认为说明义务是医疗契约的一部分,即是由主义务衍生出来的从义务,是由于有了医疗行为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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