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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29346
药品推销人员拒不提供合法资质证明该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25日 《中国医药报》2005.06.25
     某市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药店进行检查时,遇一中年男子手提两件药品上门推销,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男子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该男子声称没有随身携带。执法人员提出随其一同前往住所查看,被该男子拒绝。于是,执法人员怀疑其无证经营药品,拟进行深入调查,但该男子却欲离开。由于《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药品监管执法人员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但若眼睁睁地看他离去,又是对违法行为的放纵(假如其无证经营)。在此情形下,执法人员应如何处理?本版就此话题组织的讨论,或许对大家今后的工作实践有所启发。

    ——编者按

    读者观点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暂控药品

    笔者认为,处理当事人的最佳方案是对其所推销的药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七日内视情况处理。采取这种方法有四点好处:一是执法人员能进一步全面展开调查,搜集到真实证据,以便于达到追根溯源“一网打尽”的目的;二是防止证据灭失,若推销人员真是违法销售,其离去后证据就会难以取得,案件也难以处理;三是防止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冤假错案”;四是能充分体现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优良作风。如果当时以无证经营为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话,那么一是证据不充分;二是程序不合理;三是当事人以后有可能“翻供”。所以,对其所推销药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待调查清楚后再做处理,是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最佳方式。

    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同时,执法人员要及时在互联网上查询该药品的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及其他相关情况,如果条件许可还应及时送检。

    陕西省安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李锦富

    ■文明执法为先 请求协助为后

    笔者认为,对拒不提供合法资质证明文件的推销人员,执法人员应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文明执法。首先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以表明身份,并向当事人讲明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推销人员配合检查。其次,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药品销售人员除提供药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外,还必须出具身份证明”

    的规定,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若药品销售人员未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件,执法人员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药品进行扣押。

    第二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清其身份和药品来源渠道。公安机关根据《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以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为由,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该男子为证实自身不存在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事实,必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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