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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定义产品保护范围的两种解释中医药知识产权专家系列访谈之五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29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364期
     当研究者以方法定义产品申请专利保护时,对于保护范围,可能会面临两种观点的不同解释。从与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副会长郑永锋的谈话中,记者了解到这两种解释产生的历史背景,其对我国的专利申请者有着很现实的参考意义。

    郑永锋介绍,美国专利局的一个判例最早应用了方法保护产品。当时的大致情况是:研究者应用一种方法提取了蝙蝠葛根生物碱。由于不能表述它的生物分子结构,在申请专利时就表述为“从蝙蝠葛根里提取生物总碱,经过碱化、醇馏、提炼,再运用脂溶性特征,从总碱中把这个成分提取出来;然后,对提取物进行碱溶,过滤除去非脂性成分、杂质,就得到一个纯净物;最后,经干燥,就得到一个纯度比较高的、浅黄色的、醇提取的蝙蝠葛根生物碱产品。”这一表述只是告诉大家:运用这一方法,得到了这个提取物,至于它结构式是什么?不知道。而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是产品,并不是方法。因此,对于怎样应用方法定义为产品设定保护范围,就出现了两种观点及其解释。第一种,虽然专利申请者在权力要求里对这种物质的表述就是应用一种方法得到的,但专利授权目的不是保护这种方法而是保护这种物质。它的保护范围就应该是,不管别人用什么方法获得了这个物质,由于产品是同样的,就在其保护范围之内,是侵权。第二种,法律规定,专利保护范围是以权力表述的要求范围为准。而专利申请者所表述的,是用这种方法得到的产品,就应该受到自己要求的限制,即权力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限制。所以,这一保护范围只能限于用该方法得到的蝙蝠葛根生物碱,假若别人用其他方法得到这种物质,就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不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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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显然,第一种观点保护作用强而漏洞少,但第二种观点似乎更有理据。由于法院在审判时倾向第一种观点者多,而专利局在审查、判定时倾向第二种观点者多,所以在近20~30年以来,美国对有些方法保护的判例反复变动了几次。但两种观点在实际应用中,都出现了矛盾。

    第一种观点的应用。例如,对人参皂甙专利的权力要求,研究者表述是用“水提醇沉”工艺得到的。此后,如果有人改进了这个工艺,加用了大环树酯,但由于得到的仍然是人参皂甙,不管用什么方法,法官都会判定他侵权。因为,这种观点的专利保护范围,包括其他方法生产的这类产品。美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就是这么判例的。但是,人们很快就发现,这一判定方法对于很多发明新方法的人很不公平。

    第二种观点的应用。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公平分配大家的利益,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很多判例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权力要求表述的方法所生产的产品了。这也与申请者的权力要求一致。如果专利持有者又发现了提取、生产这个产品的新工艺,还可以再去申请新的方法专利保护。但是,一些专利申请人,特别是厂商,对自己的方法专利保护范围被限制得这么狭窄,感到很委屈、不公平。他们认为:“这个新物质是自己向社会公众第一次提供的。例如,一个化合物的问世,是其研究者对社会的产品贡献,理应获得最大利益保护。虽然研究者不知道这个化合物的结构式,但用这个方法提取出来了,而他对社会的贡献并不是这个提取方法,是一个有用的化合物。他应该得到专利对这个物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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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美国专利局对方法保护范围作了进一步解释。例如,当专利持有者用一个方法表述其药品后,其他药学家就得到了很多启示,就会去寻找其他途径,即寻找更简单、成本更低、纯度更高的工艺生产这种药品。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大家得到的药品一样,但所用方法不一样,专利保护范围就是针对这种方法的。这些不同观点及解释,就是方法定义产品所带来的问题。

    郑永锋认为我国专利审理情况同样存在上述两种不同观点。我国专利局多数以第二种观点即方法专利仅保护表述方法的产品为原则审查、授权;当然,也有遵循第一种观点者,即把保护范围扩展为任何方法所得到的这种产品。法院在判例中遵循的原则也并不统一。

    第一种观点对保护专利的作用最强,由于发明人得到专利保护的前提是这个物质必需有新颖性,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新物质。所以,应该以保护范围包括任何方法得到的产品为原则,对其提供最大的保护。而且,这一保护范围还有利于技术进步。反之,如果有人用同样的方法,得到了另外一种新物质,同样可以得到这种方法对另一个产品的保护。

    鉴于第二种观点是目前我国专利局、法院遵循较多的原则,郑永锋讲述了一个专利审查实例:一位研究者要求专利保护天麻素。最初,专利局的审查员驳回了他的要求。因为在以往的文献里,已经记载了天麻素的结构式及其提纯工艺,所以审查员认为他要求保护的天麻素已经没有新颖性了。但是,研究者并未放弃要求,继续数次陈述意见,并以核磁共振、结构式分析、其他物理参数等客观证据说明,尽管其提取工艺与文献中记载的天麻素提取工艺相似,但此“天麻素非彼天麻素”,具有新颖性。后来,审查员发现了研究者要求专利保护的“天麻素”与文献里记载的天麻素的确不是同一物质,就为其授予了专利权。

    以上就是目前专利法对于方法定义产品保护范围的观点及实际执行情况。, http://www.100md.com(胥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