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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医师外出会诊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1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366期
     卫生部发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人士。

    医院、医生、患者三方受益

    我国医师外出会诊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基本上是由医院来操作,但90年代以后一般由基层医院的医生通过私人关系邀请上级医院的医生来会诊,会诊行为也就变成了“私对私”或“公对私”的行为,从而造成会诊不能客观反映被邀请医院真实技术水平的局面,并会发生费用不清、医疗安全等无法保障的情况。

    谈起《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龚向光说,这有利于使原先的“私对私”或“公对私”行为转变为“公对公”行为,这样被邀请医院派出的医师往往能够代表该院的技术水平,患者一方面能真正从高水平的医疗服务中受益,同时由于会诊费用相对明确,可避免过多的费用支出。

    同时,严格执行《规定》,可使会诊医生不必担心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保护了会诊医生的权益。无论是基层医院还是被邀请医院,都将从《规定》中受益。基层医院由于通过会诊医院的技术指导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医疗技术水平,而被邀请医院则可以通过会诊充分扩大其在患者中的影响力。总之,《规定》可以使医院、医生、患者三方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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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需在实践中完善操作

    龚向光认为,以往医生外出会诊引发的许多争议,实际上反映了医院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医生是单位人,是国家实施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职工,而不是行业人或社会人,因此,医生外出会诊理应受到医院的管理。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艰难使医生很难在本院通过自已的医疗技术来提高收入,而外出会诊由于一般会诊费相对较高,因此产生了外出会诊的可能性,再加上基层医院和患者对高水平医疗技术服务的需求又促使了医生外出会诊的增加。

    《规定》的出台虽然在宏观上对会诊目的、会诊医生资质、会诊费用支付、会诊范围等都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何操作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如急诊会诊、会诊医师与基层医院的合作程度等。

    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王旭东教授说,中医外出会诊从表面上看没有西医那么多,收取的诊疗费也没有外科、骨科、肿瘤等科的医师多,但往往会改头换面,打着高科技的幌子。因此,管理“会诊”还要同其他方面的管理措施配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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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涂秀华教授评价说,不知对违反《规定》的各方有无处罚原则,如有尚有执行的意义,如果没有则给那些遵守《规定》的各方增加麻烦。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宋文质教授说,现在有一些已经退休的医生,不知是否包括在《规定》范围内。我个人认为不应该包括,应给予他们更宽松的医疗环境,使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

    应将会诊定性为医疗咨询

    在规范一种行为的时候,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准确的表述,才能真正地进行有效的规范。有关人士认为《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在对会诊的界定上存在一些问题。

    《规定》没有详细对会诊做出界定,而只是笼统地将之定性为诊疗活动。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曲峰认为,所谓诊疗活动,并无确切的定义,从对诊疗活动的习惯用法来说,应当包括诊断和治疗,属于一种医疗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经执业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此条规实际上是禁止了医师在注册地点外从事诊疗活动,仅仅就是因为这个定性,就将会诊行为置于一个违反执业医师法的尴尬地位。如果因为会诊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话,法院将有可能判定会诊行为违法,甚至不用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进行过错推定,因为诊疗行为的违法性就可以构成认定过错的证据了。

    严格意义上的会诊,实际上是会诊医师对邀请会诊单位的医师在一些疑难问题上提供专家意见,并对邀请会诊单位的医师进行诊疗上的指导,会诊医师并不直接处置病人,所以应该将会诊行为界定为一种不同于一般医疗行为的医疗咨询行为,至于这种医疗咨询的结果是否会被邀请会诊医师所采用,则应由邀请会诊单位根据患者责任医师的意见、患者自身的素质等因素综合考虑。将会诊活动和医疗活动区别对待,将会诊定性为医疗咨询应该能够更准确地表述会诊的特点,并且避免因法律和法规的冲突,使会诊医师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http://www.100md.com(于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