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口腔医学会关于常务理事须按期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关键词:
中华口腔医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领导学会日常工作。在过去的两年里,各位常务理事为学会工作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与贡献。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据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的《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草案)的规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这进一步完善了民主办会的制度,也明确了常务理事的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常务理事须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如每年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的次数少于1/2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由理事会重新补选一新的常务理事。
此决议通过后,由常务理事会执行。 ,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