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口腔医学会关于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为中华口腔医学会团体会员的决议
关键词:
中华口腔医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
根据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的安排,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进入最后阶段,随之而来的将是社会团体正常发展时期。因此,在今明两年内各省市口腔医学会将陆续成立。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因此各省市口腔医学会不能成为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地方分会。
《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草案)第三章第八条第五款团体会员一节规定:“各地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学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为确立中华口腔医学会与省市口腔医学会的关系,加强对地方口腔医学会的业务指导,协调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与地方口腔医学会的关系,遵照以上规定,中华口腔医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接受依法成立的省市口腔医学会为中华口腔医学会团体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