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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44758
病人之权利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6日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
     病人有权利吗?

    病人是有权利的,病人的权利自十八世纪「天赋人权」的倡导开始,已逐渐形成,近代所推动的「消费者权利运动」与「病人权利运动」都视病人的权利为基本人权。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普遍推行卫生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是我国病人权利的来源。

    根据1981年世界医学联盟在里斯本所作成的病人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Lisbon on the Rights of the Patient),病人应有以下权利:

    获得良好质量之医疗照护的权利 (Right to medical care of good quality) 自由选择医疗方式的权利 (Right to freedom of choice) 自主决定的权利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获得个人病情信息的权利 (Right to information) 诊疗秘密被保守的权利 (Right to confidentiality) 获得卫生教育的权利 (Right to Health Education) 保有个人医疗尊严的权利 (Right to dignity) 获得宗教协助的权利 (Right to religious ass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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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权利最重要的观念是病人的生命为病人所有,病人有权利为自己的生命做最好的安排,社会应尊重并协助病人完成他(她)的选择,因此,从狭义观点来看,病人自主权就是病人的基本权利,从病人自主权可衍生出病人应有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之权利。

    以广义观点来看病人的权利时,社会应提供以下权利给病人:

    医疗平等权、安全权、选择权、隐私权、求偿权、医疗文件收取权、医疗拒绝权、医疗尊严权。

    除此之外,美国社会学家PARSONS从社会学角度提出病人的「两种权利与两种义务论」,所谓的两种权利是:病人有免除原先社会角色扮演之权利、与免于因病被责难之权利;当人生病时,可以暂时免除社会责任之履行,所以可以因病请假不上班不上学,藉以就诊疗养,以促进康复,工作单位不得无故拒绝,病人为了治疗,得要求社会提供妥善医疗照护;而社会负有协助其恢复健康之义务,尤其医疗工作人员更应以恢复病人健康为职责。病人本身当然也应该具有恢复健康之信念,相信自己所选择之医师,配合各项医疗处置,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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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有责任与义务吗?

    病人是有责任与义务的,病人的责任与义务是相对于社会所赋予的病患权利,也就是说社会保护病人的权利,病人也应善尽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

    根据PARSONS的理论,病人具有两种义务:「尽快复原之义务」与「寻求适当有效治疗之义务」,「尽快复原之义务」是指当人生病时应该具有企图心让自己赶快复原,举凡退缩、放弃、或贪婪于生病时的好处都不是恰当的病人表现;「寻求适当有效治疗之义务」是指病人基于尽快复原之义务应该以最有效的方式为之,所以规避正规疗法,企图以旁门走道、道听途说之法就医的病人明显的违背此项病人义务,在求诊过程中,为了让自己赶快复原,病人必须做到「详述病情」与「配合治疗」,让医护人员能在最短的时间里协助病人治疗疾病。

    病人的自我决定权是何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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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的自我决定权就是病人的自主权(Autonomy)。

    病人自主原则并不是一个单一概念(univocal concept),而是一系列的思考与反应,简单来说,病人要能够具备独立的思考与自由的反应,换言之,自主原则应具备两种本条件,一是自由(liberty):不被外力所影想,二是能力(agency):具有意愿行为 (intentional action)之能力。

    美国国会于1990年通过「病人自我决定权法案the Patient Self Determination Act (PSDA)」,并于1991年实施,此法案强调病人对于将接受的医疗照护方式与程度有选择与决定的权力,基于本法,病人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特定的医疗照护,病人也可以指定医疗上的法律代理人,已便因故无法决定时,仍能按照事发当时的意愿决定。

    病人可以自我决定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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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病人权利宣言之精神,病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健康、治疗方式与程度、及生命意义。

    病人的自我决定权与医师之义务间有何关连?

    病人自我决定权与医师的义务都是在促进病人健康,病人是疾病身体的拥有者及医疗接受者,而医师是疾病身体的介入者及医疗提供者,医师应善尽义务去尊重病人的自我决定权,病人也应充分信任医师以达促进健康之目的。

    医师之义务也是相对于权利之存在,众所皆知,医疗之目的在预防疾病、正确诊断、或治疗疾病,若因医疗目的而导至病人损害、丧失病人自由、或违反法律时(如必须使用禁药),则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予受罚,这是医师权利发生的来源,然而为必避免伤害病人权益,医师必须遵守义务以保障病人权利。

    医疗法与医师法已明文规定医师应有的义务,这些医师的义务就是在尊重和保障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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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决定在何种场合下可行?

    当病人无法实施或不具条件实施自我决定权时由法定代理人代行病人的决定。

    一位具有自主能力的病人应包含以下几种处理事情的能力:了解 、推理、熟虑、及自由选择,所以对于不具这些能力的病人,他的自我决定权(自主权)必须由家属或代理人(surrogate)代行,举凡意识不清楚(如:昏迷、幻觉),不具思考能力(如:低潮、激动、智障、精神病、老人痴呆),或不具法定地位(未成年人、被褫夺权利的罪犯)都必须由适当的人代行。

    基于宗教信仰拒绝输血是否应予尊重?

    是,应予尊重。

    病人只要具备有执行自主权的条件与能力,他(她)所做的决定都应被尊重。,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