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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1)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6日 法正居士文集
     在精神错乱没有被承认为免除刑事责任理由的时期,除个别的例外,在刑罚的执行上,精神障碍犯罪人没有受到优待。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陆,精神障碍者即使不犯罪,也被视为有罪的人,而成为宗教迫害的对象。当时,通行的做法是将精神障碍犯罪人投入监狱,与普通犯罪人关押在一起。在18世纪,有些国家注意到犯罪人的不同类型,建立了不同的监禁机构。精神障碍犯罪人与其他精神障碍者一起被关押在专门的精神病人收容所。由于精神障碍被认为是不能医治的,所以对精神障碍犯罪人和其他精神障碍者只是监禁而不给予医治。在当时,普通犯罪人如果患病,可能会得到医治,但医治并非出于人道主义动机,而是害怕疾病传染到社会。 开始对精神障碍犯罪人给予医疗和人道的待遇,是在18世纪末皮内尔实行改革之后。

    在19世纪,就在各国刑法把精神错乱列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之后,人们又面临一个新的问题:行为人如果因精神障碍而无刑事责任能力,就不负刑事责任,应当恢复其自由;但是,导致他们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并没有消除,如果将他们放归社会,则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行为。怎么办?人们开始寻找防止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继续犯罪的方法。由于当时对是否可以医治以及如何医治精神障碍还没有清楚的认识,因而人们所能想到的方法还是老的一套——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与社会隔离。在欧洲大陆,存在三种主张和做法。(1)建立犯罪(司法)精神病院,由司法机关强制性地收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2)司法机关放弃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控制,转由行政当局进行管理,一般是送入普通精神病院。法国、德国、比利时、葡萄牙、瑞典等国即是如此。(3)在荷兰、丹麦、西班牙、俄罗斯等国,由司法机关决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是由犯罪精神病院还是由普通精神病院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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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个问题,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展开了争论。在刑事古典学派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当时的意大利上议院议长曼西尼指出:"我不明白根据陪审团认为被告有精神病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裁决而依照法律必须宣告被告无罪的同一个法庭,怎么还能又宣告将同一个被告在精神病院里强制隔离一定时期?......是因为他犯了罪吗?但这是不确实的,因为一个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并因此而被法庭宣告无罪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不可能犯了罪,没有任何理由来剥夺他行使和享受其他像他一样患了病的不幸的人并未被剥夺的那种自由。"刑事社会学派则强调,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仍然具有危险性,如果放归社会很可能继续实施危害行为。菲利这样反驳刑事古典学派:"从古典派的道德和法律观点来看,患有精神病的谋杀犯并‘没有犯罪'。但是,死人的尸体及其被精神病人的行为杀死之后遗留下来的家庭是存在的,这更没有疑问。而且,‘法律认为无罪'的这一杀人者很可能再次对其他无辜的被害者实施暴行。"刑事社会学派从社会防卫论以及社会责任论出发,主张强制性地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不定期地甚至是终身地收容在专为他们设立的犯罪精神病院。加罗法洛曾经指出:"我们主张,尽管精神错乱的事实得以确立,犯罪仍可以存在。然而,这种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即不同于这些犯罪:他们不是由永久的起因所决定的道义特性导致的,而是由短暂的病症所决定的道义特性,以及可以改进、恶化或变化的道义特性导致的。由于罪犯的疾病是变化的,所以,罪犯的危险性可能增加,可能减小,甚至可能完全消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一种特殊形式的遏制方法,这种遏制方法不是彻底地消除,而是把他们无期限地收容在精神病院中。......这种方法适合于患有精神病的罪犯,正如其他形式的遏制方式适用于普通罪犯一样。通过这种方法,社会可以防护自己受到患有精神病罪犯的侵害,这正如通过一种不同的方法,社会可以防护自己不受非精神病罪犯的侵害一样。为什么一定要把这种犯罪排斥在刑法的管辖范围之内呢?"菲利论证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必要性。他认为,在犯罪精神病院,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能够防止残暴行为暴发,而在普通精神病院,几个精神病犯罪人就足以使其秩序难以维持,而精神病犯罪人的骚扰还将对其他病人产生不良影响。他不认为在普通精神病院设置专门病房就可以解决问题。他指出,经验已经表明,这种专门病房的效果不好,因为用同一批管理人员来满足普通精神病人和犯罪精神病人的不同医治和训练的需要是很困难的。他还认为,根据纪律程度的不同,犯罪精神病院应当分为两种:一种收容那些犯了杀人、放火、强奸等严重和危险罪行的精神病犯罪人;另一种收容那些犯了简单盗窃、暴力威胁和有伤风化等轻罪的精神病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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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社会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学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司法)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以上情况发生在欧洲大陆。而在英格兰,《1800年精神错乱刑事法》已经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而被宣布无罪的精神病犯罪人,法院必须发布命令将其置于羁押之下,直至恢复神志。在此前后,已经有人建议设置犯罪精神病院。贝瑟莱姆精神病院是英格兰最早设置的犯罪精神病院。后来又建立了著名的布罗德莫尔精神病院。在1867年,布罗德莫尔精神病院收容有389名男性和126名女性精神病犯罪人。有一时期,"布罗德莫尔精神病院的病人"成为精神病犯罪人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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